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1843361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09-14 成文日期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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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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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鹤壁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暂行)》《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鹤壁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鹤壁市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31日

  
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为扶持对象,以提高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助力县区产业经济发展,促进贫困户收入增加,实现稳定脱贫。

  二、重点投向

  (一)贫困户。即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即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 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按程序批量审批;政府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同步跟进,县、乡、村级金融服务组织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贷后管理。

  (二)带贫企业贷款。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服务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联合授信,县级扶贫办负责签订“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带贫协议,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省农信联社所属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自有贷款额度作为资金来源,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的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原则上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确定;政府性担保机构对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按1%/年收取担保费。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对贫困户、带贫企业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区政府风险补偿金、参与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分别按照40%、30%和30%的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承担三个区的扶贫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以上比例,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分别由区政府风险补偿金、参与银行、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县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的扶贫贷款,县区财政根据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贫困户的贷款,县区财政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其中: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财政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县区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其中: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设立县区风险补偿金。各县区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区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

  2.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市财政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和注入市级担保机构资本金。其中:1000万元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扶贫代偿给予补偿;1500万元用于补充注入市级担保机构资本金;500万元用于对县区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和担保补贴给予奖励。浚县、淇县也要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分别对本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扶贫代偿给予补偿。

  (1)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补偿。

  (2)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一定补偿。

  五、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农户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贷款风险。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带动激发贫困农户内生动力,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参与银行、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市、县区两级工作衔接机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

  (二)配套政策支持跟进。市财政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相关支农补贴等涉农资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社会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统筹利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带贫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引导培育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1.县区政府。建立“四个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县区风险补偿、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等。

  2.参与银行。要细化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整合优势资源,稳定和优化基层网点设置,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人口和带贫企业的有效支持,针对贫困户的资金需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审批力度。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主渠道作用。

  3.市扶贫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各县区扶贫小额信贷推进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扶贫督导工作,牵头建立对县区扶贫小额信贷月报告和推进督办机制,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各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牵头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4.市政府金融办。充分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各金融机构不断研究完善信用评价、贷款投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总结宣传推广各金融机构好的经验做法,会同市扶贫办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培训工作。会同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扶贫办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5.市财政局。督促各县区及时筹措资金,建立合理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负责指导各县区建立风险分担、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财政专项资金,对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带贫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6.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规模,运用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工具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信贷资源向县区倾斜。牵头负责信用评价、鹤壁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加强与各县区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县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规划信息,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精准扶贫项目信贷需求,支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信贷规模。

  7.市银监局。建立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的考核机制,会同市扶贫办监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利率政策落实。完善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监管,提高担保服务能力。要坚持政策性定位,服务对象聚焦贫困户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配合市扶贫办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

  9.投融资机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业扶贫。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参与机构要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抓紧研究落实措施,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五)开展考核评价。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金融机构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做好宣传动员。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在全市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形成“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

  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力度,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整合“政、银、担、保、投”等各类资源,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行“信用 信贷”“支农再贷款 银行贷款 风险担保基金 保证保险”“三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进各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职能,县区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实行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为金融助力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1.组织架构。由县区政府金融办牵头,金融、扶贫、财政、农业、人行、银监、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成立服务中心,下设负责信贷受理、信用保险、风险补偿金、信用体系、财务核算、不良贷款处置、监督管理业务部门。

  2.工作职责。收集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相应金融机构启动贷款流程,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办结时限完成。负责本县区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管理。负责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辖区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负责辖区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处置等相关工作。对辖内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的投诉、回复等。

  (二)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1.组织架构。由乡镇政府扶贫负责人牵头负责,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农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1.组织架构。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由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它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县、乡级金融扶贫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专职从事金融扶贫服务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县区政府统筹,为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必要的日常办公经费。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经费在村级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考核机制。县区政府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服务评价奖惩机制,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对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反馈原工作单位,作为考核、晋级主要依据。

  
鹤壁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农村信用环境,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积极推进鹤壁市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重点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等的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机制,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解决农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逐步在全市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县区政府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人行牵头,依托各县区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共同推进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及时采集信息,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指导推动当地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工作。要优先完成贫困村、贫困户信息采集,可以同步完成非贫困户的信息采集。按照“谁采集、谁报送、谁负责”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县区要做好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人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各县区政府要以“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为主要内容,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办法。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评定“信用户”,同时做好评级结果公示工作,农户对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两免一贴”政策;同时,充分发挥人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发放小额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实现有信用就有贷款的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给予增加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上门。对“信用村”可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对“信用乡镇”可扩大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户、失信企业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并在享受扶贫等领域优惠政策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建设情况督查,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巩固建设成果,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以

  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的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广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注重信息安全。人行各县支行牵头组织参与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单位和部门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杜绝信息泄露。人行各县支行要制定实施系统管理办法,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附件:鹤壁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鹤壁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加快鹤壁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选标准

  (一)信用户评选标准。符合参评条件的农户指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农村家庭,且其家庭成员同时满足: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当前贷款无逾期记录。

  1.“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2.“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行为。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二)信用村评选标准

  1.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

  2.当年农户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

  3.村委会及相关经济组织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4.村支部和村委会关心信用村创建工作,积极负责地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农户的资信情况,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工作,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三)信用乡镇评选标准

  1.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

  2.当年农户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

  3.乡镇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4.乡镇领导关心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发展,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和措施,积极开展信用村宣传发动工作,工作扎实有效。

  二、评定程序

  (一)信用户评定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根据信用评级条件,填写信用评定申请书,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2.小组评议。从村民小组推选德高望重、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的群众代表(每5—15户推选1人),对提出信用评定申请的农户,初步筛选信用户,报村两委。

  3.村级评定。乡包村领导、村支部书记及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党员代表(一般3—5名党员推选1人)、村民代表(一般5—15户推选1人)、主办银行代表等人员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公开评定,确定全村信用户名单。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信用村评定程序

  1.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信用村评定小组。其成员由乡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村支部书记、主办银行代表共7—9人组成。

  2.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信用村评定小组提出信用村评定申请,并提交村民信用状况报告;

  3.信用村评定小组按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村经乡镇政府评选确认后,再报县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经县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政府、当地人民银行授予信用村牌匾。

  (三)信用乡镇评定程序

  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乡镇提出申报,经主办银行推荐,县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送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由县区政府、当地人民银行授予信用乡镇牌匾。

  三、授信公示

  (一)银行授信

  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主办银行负责实施,乡村金融扶贫服务机构配合,以村为单位,对信用户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进行授信评级。

  (二)定级颁证

  通过授信定级的信用户,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贷款信用证》。

  四、结果运用

  (一)信用运用

  信用户按照差别授信标准享受同等级的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政策。在贷款准入条件、审核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各主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操作细则,择优选定试点村、乡镇,对口开展信贷服务。

    (二)优惠举措

  1.对信用户的优惠措施:对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另可享受“两优惠、一贴息”的政策。“两优惠”即: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周期;“一贴息”即:财政贴息。

  2.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优惠措施:一是贷款优先。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村、信用乡镇资金需求,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产业结构等项目贷款。二是利率优惠。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贷款优先安排并给予利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提高利率优惠幅度,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三是额度提高。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户可提高信用额度,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

  五、保障措施

  建立“政、银、担”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散机制及以村支部为核心的信用责任体系,建立贷款防火墙,防范借贷风险。

  鹤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进一步优化全市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区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被评为“信用户”、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时,应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贷款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区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区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担保机构等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贷款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要成立由县区政府、公安、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区扶贫办、金融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做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鹤壁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豫政办〔2017〕85号)和鹤壁市有关行业部门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市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鹤壁农商银行、浚县农村信用联社、淇县农村信用联社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扶贫办、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组成的考评小组负责,按年度组织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核、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其所分包地区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考评中突出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示范点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方面的考评。考评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起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是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是否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是否积极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主要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情况,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余额较年初有明显提高。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贫困户的获贷率是否在全省处于中上水平。

  (五)利率执行情况。主要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的“基准利率、5万以下、3年以内”的政策要求。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地方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主要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积极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增加人员和经费等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倾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积极对接地方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扶贫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互助资金等基本情况。是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地方政府等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积极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积极履行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主要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积极反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加大信息宣传力度。是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  实行百分制考评,总得分由评分表得分(90%)和结构考评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评得分情况,由市扶贫办、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扶贫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3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核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评,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  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分(含)—80分、50分(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  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评结果评定金融扶贫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底考评的重要加分指标及财政资金存放优先考虑单位。对考评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严肃考核纪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评中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的考评工作。

  附件 鹤壁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表.doc

鹤壁市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精准对接地方金融脱贫攻坚服务需求,履行扶贫开发职责,全面加强和提升我市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能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发〔2017〕57号)、《关于实施“政融保”产业扶贫项目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豫直发〔2017〕4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脱贫对象是指在我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以及可以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鼓励我市各县区用自有财力、专项扶贫资金和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财政资金,交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交保费。鼓励经办机构开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房、农机具等财产保险,以及涉及贫困人口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等涉农保险。县区财政以自有财力提供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按照县区财政到位保费补贴最高给予50%、全省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县区财政承担农户自交保费的,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户验标,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并准确完整记录农户投保信息,包括农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保险标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门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的起保规模限制,确保贫困人口“愿保尽保”。

  第五条  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层次、高保障和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专门服务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保单质押”“禽畜活体抵押 养殖业保险”等方式,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第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贫困人口扶贫保险产品费率。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市、县区财政按照下调后实际保费和负担比例,据实负担保费,不与被保险人是否发生历史赔案挂钩。

  第七条  鼓励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运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服务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主要通过市场化机制,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机制。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贫困人群捐赠保险。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带贫企业,利用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政融保”项目进行融资的,可以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关于“政融保”项目融资利率和期限

  1.面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政融保”项目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融资期限为12个月,可循环使用;

  2.面向带动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利率按照不超过6%执行,融资期限为6个月至3年,可循环使用。

  (二)关于财政贴息支持

  对落地实施的“政融保”项目予以财政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其中:浚县、淇县负担50%,市与区分别负担20%、30%)。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即对贫困户实行全额贴息;

  2.对带动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融资利率最高50%进行贴息。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其中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常态化督导监控机制。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市级财政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强化问题导向,瞄准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和工作短板,定期、不定期对脱贫攻坚农业保险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选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及市场准入的依据。加强动态监控,确保各项政策依法依规早落地、早实施、早见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贫困人口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保障贫困人口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贫困人口消费者需求特点,综合运用多种媒体、村镇社区公共宣传栏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保险服务政策的了解,提高其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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