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8-2254718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8〕20号 |
发布日期 | 2018-08-30 | 成文日期 | 2018-08-24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8〕20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8-30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展就业新空间,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以稳就业促创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和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在制定调整产业转型发展、财税、金融、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时注重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强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坚持发展经济、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税务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为小微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推进创业创新示范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功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产业化、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企业发展壮大,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县区,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比例、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依托新一代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健康产业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扶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多渠道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评选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双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七)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推广“互联网 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等模式,不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大众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实现创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发展创业载体。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县区在产业集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全市每年要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认定的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孵化平台分别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补。发挥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的作用,使入驻企业享受孵化服务。加快发展专业性众创空间,集中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规范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创业活动。支持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十一)完善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创业场地、普遍性降费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吸纳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局、税务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返乡创业服务。发挥各县区、乡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发挥创业专家服务团队作用,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综合服务,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和跟踪服务。推广互联网 创业培训,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抓好示范园区建设,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通过发放返乡创业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创业的企业、返乡创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开发等。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农林产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市财政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抓好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突出位置,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服务对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由毕业年度有创业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扩展到毕业年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统筹实施“政府购岗”计划等专门服务项目。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团市委、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做好残疾、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办、总工会、残联、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改革分流职工。继续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并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范围由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扩大到火电、水泥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处置“僵尸企业”。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可参照执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做好内部转岗人员转岗培训工作。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或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分流职工。积极做好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和跟踪服务工作,将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相关就业服务,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健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可适度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就业帮扶力度,确保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扶贫办、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扎实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创业孵化等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和妥善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部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随军前身份为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予以对口安置,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随军家属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公安局、教育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全面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政府主导,以就业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引领,抓好产业转型领域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行动,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双主体”作用,加快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贯彻落实《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职业培训品牌化工作。政府补贴类职业培训实行培训机构定点管理,完善校企合作支持政策,进一步推进职业培训规范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加快高校、技工类院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社会需求、院校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创业良性互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与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与受教育者需求精准契合。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新建若干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大规模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技工类院校、高技能人才及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和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结合培训效果及相应技能等级,细化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由培训对象垫付培训费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职业化建设,健全考核激励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主动作为,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诚信经营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分析,建立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管作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局、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县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健全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和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坚决杜绝政策棚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监委、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形势研判。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夯实就业统计监测数据基础,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对策预案。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统计制度,扩大数据信息来源,确保数据真实完整。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资讯定期发布制度。(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和解读政策,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参与就业创业促进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8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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