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370981 发文字号 鹤政〔2018〕22号
发布日期 2018-10-08 成文日期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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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鹤政〔2018〕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群建设。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高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区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完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郑州中心为载体,建设技术转移中心鹤壁分中心,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市转化的项目,市、县区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省内外知名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有多项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运行经费补贴。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各县区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所在县区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高新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建立“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引导服务功能向两端延伸,推进创业孵化器组织创新和模式创新。

  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丰富财政资金使用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加强金融服务机构与技术服务机构共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市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鹤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运用“互联网 ”模式,实现区域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预警、运营、诉讼应对、价值评估、战略规划等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业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各县区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已建市级及以上质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推动各县区检验检测机构试点整合,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

  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服务工作和项目。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特色化发展,在优势领域做成品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支持新闻媒体等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科普服务,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阅读活动,加大科技传播力度,提供科普服务新平台。

  八、完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构建全市科技资源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重点支持一批集聚市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面向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依托科协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人才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推荐一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

  统筹现有资金,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实施办法,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落实后补助政策。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县区的补助额度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补助,将该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县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创新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健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大力培育产业技术联盟、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科学组织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科技服务业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科技服务业发展目标与任务,着力形成部门互动、市县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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