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372701 发文字号 鹤政〔2018〕23号
发布日期 2018-10-10 成文日期 2018-09-29
标签: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8〕2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1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精神,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我市实现率先全面小康、建设“品质三城”的总目标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产业支撑、市场培育以及资金激励等手段,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建筑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建筑业产值增速保持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5%,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比“十三五”初期翻一番。

  建筑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发展培育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1—2家,建筑业一级资质企业达到5家,年产值超10亿建筑企业达到10家。

  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建设方式全面推广,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企业改革提升计划

  1.推动企业合作联营。成立鹤壁市建筑产业联盟,形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备制造、建材供应、金融服务等联动合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支持我市建筑企业与中央和外地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施工,联合体享受本地骨干建筑企业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公益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投资建设,应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鼓励外地注册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参与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本地企业股份权额不低于35%或承担的工程量不少于工程造价50%的,可享受本地建筑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资质引导等手段,培育建筑企业向轨道交通、高铁、市政、港口、水利、公路、地下管廊、装配式建筑等高附加值专业或新兴领域拓展,改变目前同质竞争的局面。做大做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扶持大型企业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提高专业施工能力,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砖砌、钢筋制作等专业作业企业转型,打造鹤壁特色专业品牌。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并购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3.实施走出去“战略”。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历史机遇,鼓励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国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带动专业分包和专业作业企业共同发展,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建立完善建筑企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提供项目信息、加强风险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实施建筑业创新提升计划

  1.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展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研究,提高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水平。积极利用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开展部品部件、关键技术、成套技术的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和装配式建筑适用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高建筑机械化施工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促进绿色建筑量质齐升。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大绿色建筑规模,推广新型绿色建材。全面执行“65 ”节能设计标准,逐步实施75%节能标准,鼓励建设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被动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实现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支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达到相应比例;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开展绿色低能耗、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农房建筑试点示范,提升建筑品质。实施绿色建材行动,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编制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相关信息,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3.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鼓励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发展装配式建筑,旧城区改造项目、农村集中安置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引导企业依托产业集聚区,创建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引导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运营维护等单位组成产业联盟,实现融合互动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预制部件、墙材生产、商品混凝土、钢结构等企业延伸产业链,实施技术改造升级,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装配式建筑领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房管中心、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4.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快BIM、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三维(3D)打印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广泛使用无线网络及移动终端,实现项目现场与企业管理的互联互通,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重点推进BIM技术应用。2020年,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绿色公共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和国有投资的大中型建筑全部采用BIM技术,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建筑运行维护等企业基本掌握BIM技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监管和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6.创新建筑市场管理手段。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托,强化以企业和个人履约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完善全市建筑市场监管、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等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实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计划

  1.加快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严格落实人才保障措施。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养具备先进经营理念、熟悉市场规则的建筑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鼓励设立建筑师事务所,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依托省内市内建筑类院校,推进校企合作,为我市建筑行业培养专业人才。完善建筑业企业职称评审制度。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破除唯学历、资历、论文等限制。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时间,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培养高技能工人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要求的技能工人,实现建筑业工人队伍的优化升级。全面落实建筑业技术工人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落实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将工人收入与技术水平挂钩,形成重视技能、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落实建筑领域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推动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实施建筑市场环境提升计划

  1.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严禁以各种名义强制要求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各类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要求,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相对应的企业资质和业绩条件。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不得人为抬高准入门槛,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交易电子化。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稽查制度,开展招投标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打击“人证分离”行为。规范外地建筑企业管理,将虚假信息的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税务部门要牵头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属地化问题。以“营改增”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税务局、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

  2.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实现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营造“守信得偿、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支持守信履约的重点培育企业参与省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在本地优秀建筑企业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信誉好、实力强的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优秀承包商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从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从预选名录库中选择承包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理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严肃查处擅自设立保证金、提高保证金比例、不按期返还保证金等行为。研究年度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和保证金信用浮动等措施,并推动依法保留的保证金用保函方式缴纳。治理规范各类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禁止违规设置名目向企业摊派或收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支持政策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广“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建筑类资质资格电子审批系统,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在资产整合、权证确认、财务管理、科技进步等方面给予指导,制定配套政策,对优秀企业实施物质奖励。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根据企业税收缴纳、诚信经营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根据企业税收缴纳、诚信经营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行业甲级的,根据企业税收缴纳、诚信经营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金融信贷财税支持。建立建筑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缴纳。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对信誉好、实力强的我市重点扶持企业,金融机构可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等。做好建筑企业税费管理。税务部门应服务指导建筑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改革,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本地纳税。对账制健全、核算准确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每年根据企业税收缴纳、诚信经营等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和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

  (三)鼓励装配式建造方式应用。对用地建设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设立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完善、试点示范、产业基地、宣传培训等。对预制率达到30%以上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财政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面获得财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实施争先创优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地方留成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年产值5亿元以上或地方留成税收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地方留成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中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纳税额20%的建筑企业,当年度财政给予一次性增加奖励3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和50亿元的装配式生产基地等新兴产业企业,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定期评定全市建筑业十强企业,加大获评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我市建筑企业荣获“鲁班奖”“市政金杯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财政奖励50万元,荣获省“中州杯”奖项的奖励20万元。获奖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享受加分奖励,项目负责人可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支持企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对建筑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奖励30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建立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对将总部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照我市有关政策予以奖励,并优先满足企业用地、融资、人才保障等方面需求。鼓励市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迁入我市的特级资质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迁入我市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迁入我市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达到2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具有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市的,可享受迁入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3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优化服务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奖励资金按市、县区现行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鹤壁市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税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扶持政策,做好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合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和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 建筑业”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三)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阻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加大对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宣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8年9月28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