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F0001-0201-2018-3004175 发文字号 鹤政〔2018〕29号
发布日期 2018-12-20 00:00:00 成文日期 2018-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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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鹤政〔2018〕2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0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已被新文件代替的16份文件予以废止,1份文件予以修改。

  一、废止文件16份

  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鹤政〔2004〕70号)

  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意见》(鹤政〔2008〕32号)

  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10〕23号)

  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

  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鹤政〔2013〕22号)

  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鹤山区综合改革实验区的若干意见》(鹤政〔2014〕9号)

  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2014—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鹤政〔2014〕20号)

  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2014〕27号)

  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鹤政〔2015〕43号)

  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25号)

  1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的意见》(鹤政办〔2011〕40号)

  1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332”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3〕4号)

  1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4〕21号)

  1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6〕42号)

  1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6〕44号)

  1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鹤政办〔2016〕49号)

  二、修改文件1份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配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鹤政办〔2017〕48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于承租期内受赠、继承、购买住房的,应当腾退公租房。逾期未腾退房屋的,市房产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金实行市场价格。”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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