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8-3005053 发文字号 鹤政〔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12-24 00:00:00 成文日期 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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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鹤政〔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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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9日

鹤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加强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鹤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加快新时代品质“三城”建设进程助力,为中原更加出彩增光添彩。

  二、工作目标

  (一)大气环境目标。经过3年努力,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2018年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1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2019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5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30天以上。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10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40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目标要求。

  (二)水环境目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鹤壁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全市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省定目标,地表水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降至省定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2019年全市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省定目标,地表水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降至省定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2020年全市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总体比例力争达到省定目标;消灭劣V类水体断面;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确保完成国家水质考核目标;鹤壁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三)土壤环境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实现零增长。

  (四)生态体系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效率显著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在高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上更加出彩,使美丽鹤壁成为美丽河南的一道风景。

  三、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原则上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市内产能置换。(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群密集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工程。各县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2018年底前,制定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对标改造、关停、转型、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未按计划执行的予以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资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原则上全市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严格耗煤行业准入。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煤炭、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焦化等8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给予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县、乡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强化污染源监管。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深化工业污染治理。2018年10月底前,鼓励2家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建材、有色、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8.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9.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0.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交通建设试点工程,推进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应用,重点推进交通运输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1.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幸福产业、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结合推动大气污染传统通道城市和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产业战略转型,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推进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2.开展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培育创建。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配合省级部门开展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培育创建,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集中供暖。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我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2020年底前,我市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90%以上;已发展有集中供热的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打造清洁取暖样板工程,加快推广空气源热泵、生物质取暖等技术,加强清洁取暖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成效,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习惯。进一步加大与上游供气企业协调衔接力度,争取增加基础气量,提升工业、商业等非民用气量,着力提高取暖季民生用气保障能力,使用燃气壁挂炉分散取暖的,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我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2018年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70%、50%、30%,2019年分别达到90%、70%、40%,2020年分别达到95%、75%、50%。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生物质取暖或洁净型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鹤壁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进一步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将洁净型煤作为清洁取暖体系的有益补偿措施。集中资源推进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工商局、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严格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7〕34号),强化电力、煤炭、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2018年、2019年逐年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5%。(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环保局、统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替代管理。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1.5倍减量替代;并可结合我市环境质量实际对部分区域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等量替代;对未完成上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县区,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推进落后煤电机组淘汰。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重点淘汰超期服役机组,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到2020年,完成省定落后煤电机组淘汰任务。(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淘汰。2020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8.扩大燃煤锅炉拆除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全市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改造升级无望的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停产限产、关停退出。全市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9.推进实施热电联产。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建筑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2018年、2019年全市新增供热能力完成省定任务目标,到2020年,累计新增供热能力达到省要求。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改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0.推进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鹤壁电力公司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1.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事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大力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有序推进我市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全市风电装机累计接近50万千瓦。有序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全市生物质发电装机累计接近6万千瓦。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地热供暖(制冷),全市新增地热供暖面积50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3.推动新能源发展。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勘察与供热,推进水平井压裂等页岩气开发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发展“互联网 ”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积极发展铁路运输,做好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作,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省定任务目标,“宜铁则铁、宜公则公”的交通运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推动铁路专用线直通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以推动大宗物料及粮油等农副产品运输“公转铁”为重点,鼓励钢铁、电力、焦化、电解铝、水泥、汽车制造等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支持煤炭、钢铁、建材等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积极推进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对外开放共用。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相关手续,加大对铁路专用线用地支持力度。(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国资委、财政局、环保局、鹤壁火车站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推进实施公路绕城。重点推进实施国道G107东移等项目。科学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制定我市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加快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普通干线公路多向绕城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快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2018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2019年底不低于85%,2020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底不低于30%,2019年底不低于40%,2020年底不低于50%。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管局、质监局、消防支队、鹤壁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开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对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报告上级环保部门责令生产企业予以召回。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推进高污染车辆淘汰。制定我市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强制淘汰。(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事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组织推动全市国六标准车用油品升级置换、保障供应工作,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六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2018年、2019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加油站建设任务目标,2020年,基本保证正规加油站点在农村偏远地区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在市内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市商务局、工商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质监局、中石化鹤壁分公司、中石油鹤壁销售分公司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在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禁“冒黑烟”等污染严重的施工机械进入工地施工。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严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2019年,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淘汰或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8.完善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限行、限号”方案,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综合整治。2018年,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置砂浆,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重点区域施工工地实施重点管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市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2019年市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2020年全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开展大规模土地绿化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35.3%、35.6%、35.9%,实现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持续开展清洁城市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爱卫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市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8.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区要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供销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经营、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1.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并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入市道口开展外埠入市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在市内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达标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外埠进入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依法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实施VOCs专项整治。推进VOCs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市、县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强化我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能力建设。2018年全市全面完成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初步形成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实现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在大气污染源清单或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完成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措施应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不确定性,在每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气象条件影响及应急应对减排效果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实施错峰生产。采暖季期间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实施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化工、农药(医药)等行业错峰生产。其中,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5号),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在现有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实施统一管理。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在实现14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联网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2019年底前全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在全市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组织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扩大涉气企业自动监控范围。在实现对全市59家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672家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年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2019年9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推进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在VOCs排放企业排查的基础上,摸清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推进工地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建设。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2018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完成建设工地在线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2019年6月底前,配合建立全省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完成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各县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市级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参与,县级任务浚县、淇县负责落实)

  6.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及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开展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8.强化科技基础支撑。2018年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实现与省级联网共享;2019年配合上级完成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2020年接入全省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配合做好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结合,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市环保局、气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9.加大机动车环境执法力度。2018年,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利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0.严格超标排放车辆管理。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通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水平,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治理黑臭水体,并建立长效机制。

  1.全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底,市建成区4处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各县区要进一步拉网式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台账;首批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淇县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完成与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其余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开工整治。2019年,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淇县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浚县基本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2020年底,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浚县、淇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强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面调查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现有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量、城镇现有生活污水直排量,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基本满负荷或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县区,2018年底前,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县区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水平。2018年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5%以上、89%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2019年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7%以上、89.5%以上;2020年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以上、90%以上,市区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8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渠清水永续北送”,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1.做好全市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要求,排查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鹤壁段)水环境风险防控。实施水质实时动态检测,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按规定设置南水北调总干渠(鹤壁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识、标志,2020年底前完成标识标志设置工作。(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参与,总干渠鹤壁段沿线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持续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鹤壁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风险源的排查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调整后保护区内水污染风险源排查工作,2020年完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整治,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按职责推进实施,总干渠鹤壁段沿线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划定并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单一水源供水的地市要加快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打好全域清洁河流攻坚战役。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保障河流生态流量,逐步恢复水生态。

  1.开展河道综合整治。2018年,开展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秸秆)、入河直排口、餐饮、网箱养殖、河道采砂、码头、旱厕和堤身岸坡滩地农作物施肥种植等排查整治;优先完成对全市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上游5000米、下游500米及河道两侧500米左右范围问题的排查整治,并纳入“一河一策”长效管护机制。2019年基本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沟渠)整治。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畜牧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改善河流生态流量。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系重大连通工程,充分利用水资源分配量,最大限度补充河流生态流量。做好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市辖海河流域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改善机制;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市辖海河流域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2020年,建立生态流量改善长效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河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程,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白色污染问题,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治理农村污水、垃圾。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优先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两侧、乡镇政府所在地、交通干线沿线和市界周边乡镇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各级财政运维投入,县级政府要负责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2018年,重点推进河流断面周边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19年,重点推进河流沿线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20年,全市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全市行政村有效整治。(市委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防控农村改厕后粪污污染。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有效管控改厕之后产生的粪污。到2020年,非贫困县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市委农办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8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0%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2019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8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等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市环保局、发改委分别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提升市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新建、升级市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市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沿线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8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2020年,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08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2018年底前,具备水质自动站建设条件的市控(市级)、市控(县级)责任目标断面基本建成水质自动站,并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强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为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19年起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向全市推广,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耕地类别划分。(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性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发改委、环保局、林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底前,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完成20%安全利用耕地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环保局、粮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中、轻度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启动一块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19年底前,借鉴济源、新乡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经验模式,结合我市试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市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累计完成11.9%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禁止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分区域、分年度实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编制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累计完成34.2%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二)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全面建立污染源监管清单。针对土壤污染源底数不清现状,分步骤、分类别开展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历史遗留尾矿库、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等排查活动,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摸清各类污染底数,建立台账,形成监管清单。2018年底前,建立各级污染源监管清单;2020年10月底前全面掌握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种类、分布和环境风险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相关技术导则、规定、标准开展我市重点行业企业详查,成立市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纠偏团队,建立推进详查工作机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基础支撑。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的基础信息采集入库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整体工作,掌握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大科技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依托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力量、科技力量,以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充分发挥环保技术及装备、危险废物处置、污染土处置等产业的作用,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负责落实)

  4.创新工作运行机制。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加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机制,实施规范有序管控。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成效,2018年底前,形成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准入、许可关,环保、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严防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2019年底前,形成运行良好的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加快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灌区水质监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制度,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2018年起,各项制度逐步开始运行;2019年底前初步完成体系构架建设;2020年10月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加强土壤污染的源头管控

  1.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2018年起,开展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实现零增长。(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调整农业投入结构,继续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制度、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灌溉水质的管理,完善以灌溉节水、旱作节水和水肥一体化为重点的农业工程措施,实施节水战略。2018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8%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8.5%以上;2019年底前,以上指标分别达到0.4%以下、39.3%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9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到50%的产粮(油)大县。(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供销社、畜牧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营造绿色人居环境,推进垃圾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区和农村,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提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适时出台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启动相关试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一般固体废物、废旧产品资源化利用、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市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省市转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扩大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2018年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存场所及工业企业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清单。2019年完成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稳步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整治,并通过验收。2020年完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整治、环评技术校核工作,基本实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2018年底前,发布煤炭、有色、非金属、建筑石料石材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9年底前,力争建成2个绿色矿山;2020年底前,力争建成3个绿色矿山,并建成一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力争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起,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污染地块信息比对,实施动态化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制定差异化措施,一块一策,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制定鹤壁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2018年起,实施土壤污染三级预警制度:一级预警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省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领导下实施;二级预警在省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指导下,以市政府为主体实施;三级预警在市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领导下,以县区政府为主体实施。(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县区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六、加快推进生态体系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红线控制。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配合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开展,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健全主体功能区差别化配套政策体系,协同推进林业生态、湿地生态、水利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的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和自然良性循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二)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统筹考虑国土绿化、生态治理、生态廊道、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山区生态林建设工程,构建太行山山地生态屏障,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系生态廊道。扎实推进隋唐大运河生态带建设,实现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统筹森林生态、湿地生态、流域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建设,持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开展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绿化美化国土空间。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形成沿河(渠)、沿线、沿湖(库)的国土绿化网络,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增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防风固沙、净化环境等林业生态效益。(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提升农田生态化水平。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计划,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和沃土工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环保标准规范,将生态建设与农业投入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工程,高水平建设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快推进河流沿岸和湖泊周边生态农业开发,依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加快建设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形成绿色保护圈,大幅减少农田耕作、换茬过程中扬尘污染,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和农民富裕双赢。(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局、南水北调办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以百城提质增效为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各类空间,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城市生态通风廊道,因地制宜建设广场、公园、街旁游园、湿地公园和生态园区,完善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建设。以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为重点,实施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35.9%,2018年—2020年每年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加快建设城市生态水循环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河湖与城市共呼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城乡规划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气象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自觉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最牢固的理念、最重要的战略、最大的责任。各县区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细化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县区要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标本兼治的量化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在深入推进月度生态补偿、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基础上,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修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

  (三)严格考核奖惩,注重奖优罚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对县区和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公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市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县区,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民共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各县区要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一报(党报)、一台(广播电视台)、一网(政府及环保官方网站),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排名及环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曝光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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