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文物安全基础保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文物安全基础保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8-3004148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8〕36号
发布日期 2018-12-20 00:00:00 成文日期 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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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文物安全基础保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8〕3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0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文物安全基础保障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7日

  鹤壁市文物安全基础保障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文物安全基础保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1号),强化文物安全基础保障,坚守文物安全底线、红线和生命线,努力开创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按照“一年保重点、两年强基础、三年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使文物遗址防盗、防火、防雷击能力明显提升;抢救维修文物建筑,使文物建筑险情基本消除、状态良好,扩大开放利用;强化文物保护基础管理,形成现代化监管体系,加强田野文物巡查、看护,完善提升馆藏文物保存条件,保障各级各类文物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全市文物安全信息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形成上下畅通、分级监管的网络体系,对全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动态掌握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状态,全面收集分析安全信息,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处置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保障文物安全。

  (二)加强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科学制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救维修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批实施,基本消除各类险情,使全市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保存状况根本改善,保护展示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三)加强田野文物巡查看护。利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扩大文物保护员队伍,加强对各类文物遗址的看护;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地处野外、安全风险高的各级各类田野文物进行巡查看护;对大型古遗址、古墓葬群实行网格化管理,构筑社会化管理体系,织密筑牢安全防护网络,实现田野文物盗掘案件明显减少。

  (四)加强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护。完善提升市、县级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物防、技防、消防等安全设施和文物保存设施,及时维护更新老化设备和线路,严格管控动火用电、施工作业、活动布展等关键环节,基本实现全市各级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护设施达标运行。

  (五)加强文物安全基础管理。按照文物保护“四有”工作有关规范,加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保护标志牌和界桩,完善保护档案,划定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相关工作。

  三、重点工程

  (一)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市、县级文物部门建立平台,与全国、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对接,明确不同层级监管责任,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单位以及重要考古发掘工地、维修工地进行全面有效监管,提升全市文物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综合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重要田野文物巡护工程。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组织专门人员巡查看护1处世界文化遗产和17处大型古遗址、古墓葬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租用无人机对大运河、赵长城、辛村墓地、宋庄东周贵族墓地、后营汉墓区、鹤壁瓷窑遗址、杨晋庄墓地等7处大遗址、古墓葬、重要文物资源每月进行两次飞行巡护。

  (三)文物安全“三防”设施建设工程。做好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防”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至少对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三防”设施;完成4个市、县级文物收藏单位技防消防达标建设。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形成全区域覆盖、全信息采集的技防网络,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四)文物保护“四有”基础强化工程。根据国家规范,更新完善20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牌、保护界桩,完善2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档案,积极开展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保护标志牌、界桩设立、保护档案制作、保护范围划定等相关“四有”工作。

  (五)文物建筑抢险维修工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组织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对全市急需抢救性保护的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进行保护维修(抢修1处、维修2处),用3年时间完成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保护维修任务。

  (六)基层文物库房达标工程。按照《河南省基层文物库房标准》和目前全省基层文物库房保存条件的实际需求,用三年时间分期完成全市3个博物馆和基层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存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改造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按照属地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基础保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细化措施,建立台账,保障落实。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文物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督察。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主体责任及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明确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全市建立分级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合理适度的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机制,确保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统筹用好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四)强化责任监督。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市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文物安全体系,畅通协同配合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安全责任和追究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对重视不够、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工作棚架导致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不力、造成文物损失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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