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8-3006211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8〕38号
发布日期 2018-12-27 00:00:00 成文日期 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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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18〕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7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鹤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2007〕14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同级气象部门。市、县气象部门作为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工作制度,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辖区统一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八条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安监、气象等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灾害评估等,完成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实现重要预警信息在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第十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二条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与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经预警发布单位审批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上传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平台值班人员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并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预警发布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属地为主发布预警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发布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预警发布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市、县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获取途径,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县预警发布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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