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物流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支持新经济招商引资十条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9-3159806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9〕22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00:00:00 | 成文日期 | 2019-08-27 00:00:0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物流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支持新经济招商引资十条措施的通知 鹤政〔2019〕22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05 00:00:00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鹤壁市促进物流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鹤壁市支持新经济招商引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力度,促进鹤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项目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房地产开发非自持经营项目除外。 第三条 外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进绿色化、智能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四条 鼓励项目租用园区内政府投资或政府协调的标准厂房和写字楼,项目实现税收的,3年内给予租金减免优惠,以后年度根据项目税收贡献确定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80%。 第五条 项目因生产工艺布局及产品技术有新建厂房建设需要,投资、产出强度达到省、市产业集聚区规定,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可以独立选址,并依法优先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在环境要素、电力供应等资源配置上,优先予以保障。 第六条 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省、市相关规定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标准70%的,以实际成本作为起始价。 第七条 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出让土地。 第八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企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一步提高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三章 财税扶持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六条且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本政策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现代工业项目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按土地实际出让价30%—50%确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符合我市现代工业又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新引进现代工业企业当年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引进现代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招商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到我市重点公益类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根据《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奖励后,我市再给予省里奖励资金标准50%的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的,在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时,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5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前3年分别按企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50%、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我市现代工业的企业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前3年分别按企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50%、3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给予50%的奖励;在本地购买住房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再给予50%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重大项目实行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审批方面,对已纳入全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除报国家、省审批的外,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支持企业申请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容缺办理”。核准方面,对采用招拍挂方式供给土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核准手续时取消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前置审批。备案方面,对企业投资类项目备案,不设置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备案后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项目服务管家制度,帮助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对投资客商(包括其高管人员)落户及子女入学义务教育优先给予解决。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对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产业带动性强、产品附加值高、企业税收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采取“一事一议”,在政策、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可聘请担任市、县区政府经济顾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第二十二条 签约项目没有明确开工和建成期限的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成投产的相应缩短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限。项目分期实施的,首期建成投产一般不超过2年,两期不超过4年,整体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兑现本政策需要的资金,落户在浚县、淇县的项目由县财政承担,落户在区(功能区)的项目由市、区(功能区)财政按照税收收益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单位每年向隶属县区商务部门申报一次,县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等。需拨付市级资金的,由县区政府、管委审核后报市商务、财政部门,经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相应资金到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二十五条 本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物流业发展要求,促进全市物流业加快转型发展,将我市打造成为豫北地区重要的物流中心城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包括园区、基地、专业市场等),具体标准参见《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物流业项目建设、园区与基地创建、先进技术与设备应用、品牌与标准化推进、信息化与专业培训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对我市符合国家或省政策支持的现代物流业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或省相关资金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三)明确物流项目配套用房建设。物流项目可建设与项目相关的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和面向社会开放使用的营业、通关、金融、信息、商务等业务办公用房及执勤休息、餐饮等生活服务设施,具体建设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用地保障。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等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依法减免相关税费。我市物流项目中,经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予以明确直接为工业生产提供配套服务的仓库,依法享受工业项目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人防办) (六)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物流业重点项目,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步享受工业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引进的物流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营销、结算中心的,给予200—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七)鼓励物流企业上等级创品牌。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不同奖励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资质的实行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物流枢纽”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八)鼓励应用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对不新增土建利用闲置厂房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以及原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且技术与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九)支持物流模式、业态、技术创新。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十)培育发展特色物流。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拥有物流配送车辆100台(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予以优先办理配送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并提供相关停靠便利。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的物流企业,按照1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的物流企业,按照1000元/组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和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使用绿色包装材料,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强化绿色生产,建设绿色回收体系,开展邮件包装物回收,快递物流企业安装寄递包装回收容器的给予500元/个的补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三、附则 (一)执行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可申请享受我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补助政策。对重大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二)申请程序。物流企业申请享受上述政策,应向所在县区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条件,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拨。 (三)政策期限。本政策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为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无人机、电子商务等新经济发展,培育新经济产业生态,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注入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知名新经济企业(在国内主板或国外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实际投入资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地奖励。 第二条 支持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对新经济企业将结算中心落户我市的,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市本级留成总额的30%、35%、40%、45%、50%给予奖励(以税务部门征收的实际税款为依据,下同)。 第三条 支持引进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知名新经济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数据交易中心,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引进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对传统企业通过引进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当年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引进机器人、无人机与传感器、芯片、物联网终端等企业。前3年按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引进IP(知识产权)经济、5G(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应用技术。对引进以研发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按照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引进以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文化创意类企业按照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引进5G技术开发应用企业按照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新经济生态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经济产业类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经济产业类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对招商中介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新经济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拥有核心技术、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重大新经济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条 本措施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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