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科技处     发布日期:2020-06-30     文件号:豫财科〔2020〕33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院所:
      为落实中央和省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活力,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活力,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提升,省财政统筹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专项资金,在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研究,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分类分档,动态调整。省财政根据科研院所规模、学科特点等,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结合财力情况、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自主安排,统筹规划。科研院所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根据本单位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经费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符合科研院所事业发展方向。
      (四)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由科研院所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内部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基本科研业务费应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财力状况、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数量、支持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经费管理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单位额度,按年度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科研院所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定各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省财政报备,做好经费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年度监管;具体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院所应结合中期财政规划,依托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平台,自行组织项目遴选和立项,建立单位内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11月底前,科研院所应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自行组织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科研院所应设立包括科研、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的管理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来自行业协会、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管理咨询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一般由科研院所负责人担任。管理咨询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第九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管理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后,由院(所)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45岁以下的在岗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所支持科研项目必须有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参与,其中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牵头负责人的项目数,一般不低于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60%。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在到期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项申请、项目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资料(依托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单位保留纸质材料一份),由科研院所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应提交管理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包括: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科研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开展科研业务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支出,具体按《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间接费用比重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8%,设备设施费购置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且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要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作为财政已支持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分年度安排预算。允许整合单位内部经费,与财政基本科研业务费统筹安排,提高经费支持额度。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及科研经费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负责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目标和实施期目标,具体见附件),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支出基本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自评结果及分析、自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科研院所绩效自评基础上定期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评价单位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推动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年度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统一要求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严肃查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科研院所和项目负责人存在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豫财教〔2014〕1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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