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焦政〔2005...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焦政〔2005〕32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8月02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焦政〔2005〕32号 发布日期:2005-08-02 00:00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我市城区的地质特点,发生多起房屋沉降、裂缝等质量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引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最大限度地防止建筑物沉降、裂缝等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对城区建筑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人防办对老城区的人防工程、自建地窖等所有地下坑道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档案。新建工程开工建设时,人防办不但要做好新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也要对旧有人防工事上面新建建筑物进行管理。同时要抓好新、旧建筑物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批。对煤矿采空塌陷区范围内的新建工程严格把关,凡无稳定地基措施方案和科学的地质勘探报告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老城区新建工程报建,应持有经人防办核准的地下人防工程布置图方能办理规划手续;与现有规划相矛盾的(如穿过建筑物基础等)地下管道,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先处理好地下问题再批准工程建设。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占压供水管网、排水管道、燃气管网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对拆迁确有困难的建筑,要对管道实施改建。要加快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建立动态管理系统。
四、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加快新区管网建设、河道治理、排污管道改造的同时,高度重视老城区已有各类管网的改造,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供水管网、排水管道、燃气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跑、冒、滴、漏、渗的管道及时进行处理,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及时更换,并按使用情况制定计划,每年安排更换一批,防患于未然。
五、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施工许可前,要加强建筑物基础的设计审查工作。地基状况有隐患的地区,要认真勘探,切实查明地质情况。
六、把市政管网建设和小区给排水、燃气管网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强化监管,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不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费用转移到保险机构,解决事故处理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七、市房管局尽快制定完善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如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基金管理、业主装修管理等。开展正确使用房屋的宣传,对不规范使用房屋要进行干预,出租房屋要按原设计要求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解决住宅用房随意改造等问题。
八、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搞好建筑物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严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以及地下管线行为,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房屋权利人的物权意识,引导业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改变一切由政府包办、依赖政府的思想和习惯做法,依法解决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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