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焦政〔20...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焦政〔2006〕7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21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焦政〔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03-21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从1992年起,我市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全市推行了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初步建立了一套政府法制目标考评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存在着部分行政执法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评议考核项目不够合理和违法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强力推行和实施。
所谓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内部机构及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明确主管、主办、协办责任,制定执法标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将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效能革命”为动力,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实现法治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内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1.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执法依据包括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列属执法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由具体审核、实际操作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一并进行梳理。
4.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的执法依据按照法律效力高低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通过执法公示栏、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各级各部门应对目录及时调整。
5.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
1.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内设机构(或下属二级机构)和具体执法岗位,并提出工作标准和要求。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3.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编制部门参与协调。
5.分解执法职权工作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内设机构的执法职权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明确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在明确执法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必须明确不同执法部门及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责任为:(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征收、行政发放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和标准。(6 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执法责任,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执法标准和违法责任:(1)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行政执法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2)将每一项执法责任量化或具体化,对每一项执法责任制定明确的标准、程序以及年度(或者一个时期)要达到的工作量化目标,为考核工作奠定基础。(3)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并根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违法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要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上级政府备案;凡依法应当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参照上述要求明确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违法的追究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3.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制度;
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6.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7.行政职责争议的协调制度。
三、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其内设机构(或下属二级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编制、人事等部门实施。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机构(或下属二级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按本意见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执行。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1.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指导,主要采取查看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等方法进行。
2.市、县(市)区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内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文件资料、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率和合法率、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评查案卷等方法;外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网上评议、开通热线电话、进行民意测验等方法。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评议考核一次,考核分值按适当比例计入年度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总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百分制评议考核方案。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予以追究。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予以追偿等处理。
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此,市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等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有效推行。
(二)狠抓落实,注意总结。推行行政责任制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对原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强化和完善。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相互学习,相互 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政府和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注意学习和掌握相关内容,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继续按照省政府要求把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重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评,对这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精心组织,全力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着推行执法责任制、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型机关)的综合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保障。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印发。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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