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焦政...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焦政〔2006〕29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31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焦政〔2006〕29号 发布日期:2007-01-31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和全国、全省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五”期间,紧紧围绕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市相继启动实施了《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环境污染整治攻坚方案》等一系列重大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5年间,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5.7%;烟粉尘排放量削减21.8%;主要河流水污染综合指数下降62.7%;4个省控河流断面水质在目标值下调40%的情况下,达标率由37.5%上升到91.3%;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气比率由不到5%提高到78.4%。“十五”时期是我市历史上环境保护力度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
(二)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市的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面临巨大压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城区空气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环境执法手段滞后。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多年来污染治理历史欠帐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环境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三)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同时也处于各类环境问题的凸现期。国家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和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与我市较为粗放经济增长方式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与严峻环境形势之间的矛盾,将始终伴随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突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在战略指导上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痛下决心解决我市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十一五”时期我市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围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深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推进“三个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五)“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主要目标
——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气比率大于80%,地表水重点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9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8%。 完成2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5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和30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明显进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循环经济的框架初步形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削减任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有新突破。中心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6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中心城区燃气普及率大于90%,集中供热率大于30%。
——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安全体系。废弃放射源收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全市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将饮水安全摆在环境保护的首要位置,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编制并实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强化保护区排污管制。在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推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严防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水源。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城乡饮水安全。以造纸、皮毛、制革、酿造、化工、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积极推进水污染企业的深度治理。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水污染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焦作段沿线污染源整治。根据地表水省控断面目标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市控断面目标值,完善目标断面水质与财政挂钩制度。
2.推进以二氧化硫和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加强以燃煤电厂为重点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新(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电厂要在2007年年底前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其它燃煤锅炉也要安装脱硫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已建成的脱硫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保证发挥作用。强化重点燃煤企业煤质监控,对煤质超标企业实施严厉处罚。优化城市工业布局,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现有污染企业要逐步迁出或关闭,不能迁出或关闭的要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新建工业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要放到高新区或工业集聚区建设;在城区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和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在工业企业中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对煤炭、冶金、建材等大气污染较重的行业进行深度治理。将颗粒物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加大低矮小污染源淘汰力度,重视解决油烟污染问题,加 物料堆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和发放合格标志制度,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地检查,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维修和报废管理。积极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使中心城区在“十一五”末实现创建目标。
3.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强化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力度,因地制宜地高标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垃圾填埋场工程,六县(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和垃圾处理场工程要全部按计划建成并投入运行。调整能源结构,紧紧抓住国家“西气东输”和“川气入豫”带来的机遇,完善天然气门站及高、中、低压输配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在我市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热力管网系统和集中供热热源,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4.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为载体,以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化肥农药污染整治为重点,推进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大力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硬化乡村道路,绿化美化环境,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污染防治示范,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施肥。继续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积极推广秸秆还田、青贮、气化等技术,大力发展沼气生态农业。加大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到“十一五”末,全市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和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20%和90%,实行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的农田达到90%。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针对矿山、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使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坚决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实施城市节水工程和工业节水改造工程,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要。结合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以建设城市绿地系统、山体景观系统和水系景观系统为重点,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生态功能。推进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南太行山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6.构建完善配套的环境安全体系。尽快建立市、县两级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监管体制。全面推进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和辐射单位法人安全责任制。以关闭、停产、破产企业为重点,加强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管理。推进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实现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以化工企业以及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体系,加快建设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监控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7.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积极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钢铁、建材、陶瓷等传统产业,降低污染排放。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为支撑,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限制、关闭和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为符合新型工业化条件的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
(七)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把环境保护前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阶段,积极推行规划环评。各级各类工业集聚区等区域发展规划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把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将单位环境容量、单位建设用地的经济产出和投资强度等指标逐步纳入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要求改造现有产业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推广和强制性审核工作,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冶金、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食品加工业进行循环经济改造,建设若干个生态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循环经济企业。以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大赤泥、碱渣、矿井水、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到“十一五”末,全市循环经济的框架初步形成。
(九)加强环境监管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重点排污单位,签定减排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完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十)严格环境执法。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集聚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失职渎职行为。针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提高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十一)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新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要全面推行项目融资制度;现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要采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制度。以占当地污染负荷85%以上排污企业为重点,逐步推进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各项激励性政策措施。在新建项目环保审批中,要对污染治理设施实行市场化运营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三同时”验收的必要条件。按照国家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管理要求,开展各种培训,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机构、单位加入社会化运营队伍,进行排污权交易和第三方监理试点示范。
四、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十二)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要每年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价政绩、实行奖惩与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对完不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评先创优和提拔使用要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十三)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加大资金投入,并保证逐年增长,环保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济增长幅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环保机构的经费要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类企业都要加大环保投入,切实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信誉的作用,利用注入资本金、贴息、补助等手段,进行招商引资,引导国内外资金参与我市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确保“十一五”时期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在2%以上。
(十四)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为标准,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到2010年,基本建成高新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各县市城区大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沁河、大沙河、蟒河等主要河流控制断面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全面启动生态环境、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全市所有重点废气、废水排放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联网。以“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为标准,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所有(县)市的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与省级环保部门实现宽带连接和主要业务应用。
(十五)积极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推行群众听证评价制度,在行政处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规划编制、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通过问卷调查、听证评议、圆桌会议等形式,积极吸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公布一次本地区和重要行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制度和重点企业污染控制报告制度,使企业环境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积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环保社会监督员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学、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科学、回归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十六)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环保部门要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环保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为召集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强化环保系统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健全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危险废物和辐射管理、信息和宣教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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