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健全源头防范腐败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1999年第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和模式
根据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以票控费、网络征缴、分类管理、预算监督”,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统筹编制部门综合预算。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并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专项非税收入的项目及管理
1.专项非税收入是指能够形成政府支配财力,但有特定用途、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非税收入项目,主要有:
(1)排污费、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划配套费和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国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金和转让增值费、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金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3)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4)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以下简称“非转经”)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专项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应收尽收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结合费源基础和政策调整因素,对征收或代收单位逐年下达收入计划,并建立收入绩效评价机制,明确征收责任,视考评结果予以奖惩。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国有资产转让,在财政部门参与组织和监督的前提下实行公开拍卖,严禁征收单位自行转让或处置。对于应收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行为,应到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并确定相应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比例,严禁将“非转经”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擅自无偿授权经营、然后变相收取好处、报销费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4.专项非税收入必须与具体征收单位的正常经费完全脱钩,但对于不积极行使法定职能、无故不收或欠收专项非税收入的单位,应视情况扣拨其正常经费。
5.设立收入绩效评价资金,用于专项非税收入征收(代收)工作的手续费、保证征收(代收)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业务支出和奖励支出。
(二)罚没收入的管理
1.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没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罚没款代收银行直接收取,严禁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直接收取罚没资金。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确需现场收取罚款的,必须由行政机关事后按规定及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缴至银行。罚没收入要全额纳入国库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和坐收坐支罚没款项。
2.对于执法部门和单位暂时扣押、查封的货币资金,要委托会计工作站统一存储、单独核算,不得以单位和个人名义私自开户存储保管;结案定性为罚没收入后,要及时上缴政府指定的罚没款代收银行。
3.对于执法部门和单位暂时扣押、查封的非货币资产(含有价证券),要建立台帐,并明确责任、指定专人管理。结案定性为罚没物资后,要及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公开拍卖后,变价收入要及时上缴罚没款代收银行。严禁擅自私分、使用和处置暂扣、查封资产或罚没物资。
4.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罚单位除正常公用经费外,财政部门应按照零基预算的编制原则据实核定办案经费。
(三)成本性非税收入的管理
1.成本性非税收入是指除专项非税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外,由国家和省价格及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核定计收标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成本性非税收入要突出“减负治乱”的管理目标,遵循“收支相抵、自保平衡”的原则。
3.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财政部门、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允许现场自行收费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间全面开通“河南省非税收入监管系统”,逐步取消手工开票收费模式,分期分批实现“网络收费、网络开票、网络监管、网络核销”,将财政监管通过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在第一时间延伸到收费第一线,杜绝和查处巧立名目、抬高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确保收费资金直达财政,遏制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4.对于成本性非税收入的支出安排,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的支出。编制预算时,属于财政全供单位的,收入参照上年水平结合当年增收或减收因素核定,支出一般不得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应主要用于成本性支出和专项业务支出需要;属于差供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其支出比照财政全供单位的经费标准,首先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然后可安排成本性支出和专项业务费等其它支出。其中中小学的收费应全部用于教育支出。
三、科学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执行
(一)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成本性非税收入,要结合其特性实 动态管理,即超收的适当核增其相应的专项业务经费,而减收的相应减支。
(二)各部门和单位因增加收入、确需相应增加成本性支出(含上划和下拨)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追加支出预算。
(三)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非税收入。涉及投资和经营环境的优化,确需减免有关专项非税收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规范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般减免应由缴费企业和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对于影响面广、金额较大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坚持日常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稽查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把查处、纠正乱收费行为细化到每一笔收费信息,在提高监督效果的同时降低监督成本。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到两个部门的非税收入专项检查,涵盖从征收到使用的全过程,严禁借收支两条线之名乱收费乱罚款。同时,最大限度地制止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收入,该退还交费人的及时退还,该予以没收的要没收上缴财政。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计算机远程控制手段暂停其收费权限;对发生乱收费、乱罚款的执收执罚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暂扣或吊销其执收执罚资格证书;对性质恶劣、金额较大的严重违纪问题,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按市人民政府《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1999年第8号)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焦政〔2...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焦政〔2007〕23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焦政〔2007〕23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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