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发改委、卫生局: 根据省发改委、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及《关于编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补充要求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遴选原则和编报方法 (一)县级医院 1、在扩大医院规模的同时,重点解决好重症监护的设置及手术室的达标建设。项目投资优先用于完善医院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双回路供电等设施。 2、每个县只能安排一所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具体单位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出具政府正式文件。 3、方案制定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规模、建设内容、床位使用率、辖区人口、床位设置等)。 4、备选项目必须是公立医院,已经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县级医院不再列入。投资规划要统筹考虑,可分期分批建设,投资规模一定要结合实际需要,不可盲目扩张,也不能因陋就简;上报数据要真实、可靠,要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单位的情况。 (二)中心乡镇卫生院 1、请各县(市)对原上报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核对,原则上要在2003年市政府确定的26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名单中选取;已在国家第一批(1000亿元)、第二批(1300亿元)新增投资中安排的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2、在完善附属设施和功能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床位规模。首先重视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上报要求 1、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各县(区)发改、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方案审核力度,重点审查方案数据间的衔接关系(编制床位数、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实际开放床位日、实际占用床位日、七大功能区结构比例关系等),避免逻辑关系错误等问题出现。 2、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快规划内项目可研、土地、环评等前期工作进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3、时间要求。各县(市)、区规划务必于5月7日12时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含电子版),同时报送县政府确认函和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县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 联系人:刘兰柱 翟卫东 电子邮箱:jzfgwshk@126.com和jzwsgckzwd@126.com 附件:2009编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补充附表.xls 二OO九年五月四日(完)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