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作朝阳实验学校高中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作市朝阳实验学校: 你校《关于继续执行市发改委[2007]454号文件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和省纠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纠组[2008]8号)精神,以及你校一年来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三、你校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你校接文后,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完)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