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下达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下达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0]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批计划共安排我市2010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3项,总投资2955万元,全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城镇固定投资规模。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有效地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地方政府是保障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校舍安全负总责,对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本地工程项目的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及实施效果负总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完成2010年工程任务。本次计划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重点安排七度以上地震烈度且人口稠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的加固、改造。    三、要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我委,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商量后,报请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并上报国家备案。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请严格按照转发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换项目、变更建设内容或建设规模。重建或迁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检查和监督。各项目建设要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严把质量关。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进度。要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的要求,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资金,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请各市每月25日前按要求向我委(社会科、投资科)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焦作市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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