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一、总体要求  总体思路。通过政策扶持、优化环境、强化领导,充分调动各区、市直部门和企业加快工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做强骨干企业、做大特色产业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围绕骨干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加快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步伐,推进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打造一批产业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特色产业园区,实现中心城区工业全面振兴。  发展目标。实现中心城区骨干企业快速发展,特色产业园区不断壮大,中心城区工业整体规模明显提高。2015年,中心城区工业销售收入突破15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以上。  二、统筹中心城区工业发展,积极培育特色园区  1.在符合新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在新区规划建设城区工业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运转,推动各城区竞相发展工业。  2.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各城区引进的企业和项目需要异地摆放的,由引资方城区和项目所在地城区按6∶4的比例分享企业区级税收。引资方城区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项目所在地城区统一规划建设水、电、路、燃气、管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3.各城区新上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财政将该项目市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项目所在地城区。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单独设立中心城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也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骨干龙头企业、特色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  (二)实行鼓励企业发展奖励政策。  1.为鼓励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心城区工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形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形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企业项目建设。(2)市级固定税源户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市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市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用于企业发展。(3)新建企业自建设之日起,前五年,受益财政将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在8元以上部分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4)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单位和全供事业单位对焦作市征收的新上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征收。对本地企业与外来投资者重组过程中涉及焦作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5)设立项目建设奖。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结合项目形象进度,对企业进行排序,受益财政对前十名进行奖励,对前三名企业各奖励30万元,对第四至六名企业各奖励20万元,对第七至十名企业各奖励10万元。  2.设立纳税贡献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受益财政给予相应资金奖励:(1)对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增幅15%以上的企业,对地方税收额前五名各奖励40万元;(2)对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增幅20%以上的企业,对地方税收额前五名各奖励20万元;(3)对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增幅25%以上的企业,对地方税收额前五名各奖励10万元;(4)对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增幅40%以上的企业,对地方税收额前五名各奖励5万元。  3.项目建设奖和纳税贡献奖奖金总额奖励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各30%。  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受益财政将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在8元以上部分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总额不超过企业缴纳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2)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增幅15%以上;(3)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增幅20%以上;(4)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增幅25%以上;(5)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增幅40%以上。  (三)加大特色产业园区项目扶持力度。对在特色产业园区内的新建项目,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自建设之日起,前五年,受益财政将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在8元以上部分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四)对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拉动能力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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