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 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 作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焦发改收费〔2011〕355号 市区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规范市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行为,促进驾驶员培训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驾校收费管理精神,经与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协商,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决定对市区小型汽车驾驶员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  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440元/人,该费用包含业务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驾驶操作培训。具体标准由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学员在签订协议中约定。  二、培训时间要求  各驾驶员培训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确保培训质量和驾驶操作小时,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可通过交叉训练等教学方式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收费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规范代收行为  各驾驶员培训学校如向学员收取代办代收费用,应持有相关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并告知学员可选择自愿缴纳,不得强行收取。  四、加强管理监管  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明确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加强培训许可证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收费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试行期间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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