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焦作市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焦发改价管〔2012〕638号 市交通运输局,市区各出租车公司: 鉴于近年来国家多次调整成品油价格,加上车辆修理、人员工资等费用不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营成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9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有关精神,在充分调研、成本审核、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我委审价委员会研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基本运价 起步价由5元/3公里调整为5元/2公里,超2公里后每公里运价由1.2元调整为1.4元。 二、其它收费 等候费:应乘客要求,免费等候5分钟,超过时间加收等候费,每5分钟按1公里计费。 夜间行驶费:夜间出租车起步价为6元/2公里,每公里运价1.4元,时间为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 返程空驶费:运距超过10公里后,超出部分每公里运价为2元。 三、雨(雪、雾)天、法定节假日等没有特殊规定的,不得另外加价收费。 四、建立成品油价格与出租汽车运价联动机制。以2012年7月11日0#柴油零售价为基准,当0#柴油零售价格累计上下调整达到一定水平并持续时间1个月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加收的理由、原因以及省内其他省辖市运价水平、加收燃油附加费情况等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出租汽车计价器跳表以0.5元为计费单位,即每357米计费0.5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合理制定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鉴于出租汽车执行新的运价标准调整计价器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从2012年11月1日起,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车,按新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仍可按原标准计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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