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缓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地税局 关于继续缓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2】2059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当前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煤炭企业经营仍面临较大压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对象为: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二、暂缓征收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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