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继续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的批复

焦发改收费〔2012〕563号  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  你公司《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及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焦作高新工商分局关于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书、省质监局签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计量认证证书等资料收悉。根据省发改委、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579号)及省发改委《关于暂委托各市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820号)精神,结合焦发改收费(2011)538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继续按焦发改收费(2011)53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每车次全检收费不超过80元,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检验减半收费。单项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复检按单项检验标准收费。出租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你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中,应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除本文规定的检测项目外,其他检验项目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年审检测捆绑,不得强制车主参加检测。  三、你公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不得自行增加检验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你公司接文后,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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