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市发改委主任陈湘就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答记者问 近期,我市城区一些住宅小区业主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燃气、暖气费等设施配套费。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为使广大购房群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湘。 问:陈主任,为什么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 答:我市2009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5号令),2010年7月15日印发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焦发改价管【2010】430号),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法”和“细则”未能有效的贯彻实施,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以代收的名义在房价外收取燃气、暖气配套费。近期,一些购房群众通过不同方式不断反映这一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专项批示。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房管中心及有关区政府参加,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 问: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界线是什么? 答:一是《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二是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印发的《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的费用分配标准,进一步明确“《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已与燃气、热力部门(企业)签订安装燃气、热力合同的,仍按合同以原标准缴纳管网建设费。”等政策界限。 问:开发企业退还“配套费”时,可以扣除哪些合理费用? 答:可以扣除代收的热力表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如果配售了煤气灶和使用了IC卡煤气表,可以按照购买合同(或者安装合同)扣除此部分费用。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燃气、热力等配套设施建设、维护问题。 问:购房者如何认定自己购买的房屋所收取的“配套费”是否在退还范围? 答:通俗的讲,退还“配套费”的条件,不是以买房时间为准,而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和燃气、热力设施安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即2009年4月1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签订“双气”安装合同的应退还多收的“配套费”。购房者可以根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来判断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退还范围,也可以咨询价格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市发改委咨询电话3569267 12358,市规划局咨询电话 3569802。具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的认定以市规划局认定为准。 问:经济适用住房、小产权房等收取的“配套费”是否在退还范围? 答:小产权房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有关问题需相关方协商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南水北调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房、解困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性较强,各种情况复杂,暂不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 问:对于不主动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什么具体治理措施? 答: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发改委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立项手续,同时除责令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退还业主外,并依法处以罚款;市规划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市住建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施工手续;市国土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房管中心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预售手续、房屋买卖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 问:此次专项治理的具体步骤是怎么安排的? 答:一是5月17日,市直有关部门及城区政府联合召开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主要媒体参加的“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宣传政策,明确职责,提出要求。二是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市国土局、市房管中心等五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5月20日在《焦作日报》、《焦作晚报》、政府网站和发改委网站进行了发布,要求有关开发企业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主动退还违规收取的“配套费”。三是2013年6月13日前,有关开发企业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主动退还业主,并在2013年6月17日前将退还清单提交市发改委;有关商品住宅小区所在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多收的“配套费”。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四是2013年6月18日起,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市国土局、市房管中心和有关区政府,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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