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焦政〔2013〕76号)要求,我市将于2013年11月对全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届时,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核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核查时,将佩挂统一制作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证件,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注册登记、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3年1-9月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核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此次单位核查取得的资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他用。
监督电话:0391-3569218
焦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91-3569203
特此公告。
焦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