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宜解释的函
各有关单位: 自《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焦发改行一[2014]311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以来,我委不断接到小区业主电话或来人咨询。现就“通知”中有关事宜解释如下: 一、“通知”中有关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金额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20元/平方米)中用于热力、燃气分配比例的调整,是财政资金分配比例的调整,不涉及居民住户缴纳的热力、燃气管网建设成本费用标准问题。 二、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政府5号令)和《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焦发改价管[2010]430号)有关精神,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热力、燃气仍按原标准缴纳管网建设费。 三、各有关单位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完)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