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备案的规范化管理,杜绝公开使用非标准名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其产权人或管理人须按程序办理名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备案管理范围
(一)在解放区、山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的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到焦作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二)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到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二、名称备案程序
(一)申请: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管理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市、县(市)区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查验: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地名管理规定,市、县(市)区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验;
(三)备案:经查验合格的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准予备案。备案后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受法规保护。
三、名称备案通名标准
(一)大厦、商厦:指高层或大型写字楼、办公楼或具有商场、商店等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大楼:指建筑规模小于“大厦”的商用、住宅或综合型楼宇。高度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20米以上。
(三)广场:指有宽阔室外公共场地的高层建筑。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不小于2000平方米向公众开放的空间。
(四)城:指有地名意义的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规模较大的封闭、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及城郊游览地。
(五)中心:指某一功能在某一区域内规模较大,居主导地位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大型建筑或楼宇。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七)小区:指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优美的居住环境,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八)苑、园:对于以高层、多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区,可用苑、园,以及庭、居、邸、轩、筑、阁、坊等作为通名;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可使用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九)公寓:指多层或高层单一或多幢住宅楼。
(十)花园:指有一定绿化面积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其绿化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
(十一)别墅:指有相当绿化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其绿化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50%。
(十二)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或高级宾馆。其绿化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45%。
(十三)庄、院、庭院:一般指地处郊区,且绿地率至少达到40%。
(十四)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邦、州、郡、市、镇、区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台、站、道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四、名称备案专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三)专名使用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等词语。
2.一般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和本市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自由等。
3.一般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封建帝王贵族色彩浓厚的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等。
4.一般不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
5.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6.市域内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之类的词。
7.不得使用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
(四)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用字应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
五、名称备案材料
(一)填写《焦作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两份),说明所申请地名的所在位置、使用性质、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率、楼层及高度)、所取名称的含义及理由等;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六、名称备案时限
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向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备案手续,以备案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的标准名称。民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不使用标准名称的处罚
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焦作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