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参照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国家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主要是指负责国家科技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办以及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

  国家科技奖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国家科技奖推荐者(以下简称推荐者)是指《条例》规定的具备国家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在科技部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进行督促检查。

  监督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包括驻科技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办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督查部门,按照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信访举报、异议、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行为准则

  第七条 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科技奖推荐、形式审查、初评、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认真履行对国家科技奖评审的管理职责。

  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专家遴选办法选聘专家评委;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评审组的评委信息;

  (三)不得违规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网评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介绍、引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走访评审委员及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过程中就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发表评价性意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六)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活动;

  (七)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八)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九)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科技奖评审的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平、公正地对有关候选人、候选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本人是候选人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四)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和其他评审专家;

  (五)不得擅自将收到的异议和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转发给其他评审专家;

  (六)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七)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推荐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推荐遴选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廉政行为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有效、真实、可靠,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异议、举报。

  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三)不得组织、联系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四)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推荐书涉密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五)不得纵容或协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

  (七)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评审活动的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有效、真实、可靠。

  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

  (二)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

  (三)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

  (四)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候选项目、候选人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当年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

  (七)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八)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奖励办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并对接收到的异议和举报组织调查核实,依有关权限作出公正处理,或按程序提交相应评审组织审议、裁决;

  (二)奖励办对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投诉等事项,按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处理情况;

  (三)监督委员会通过对网评现场监督检查、列席初评和评审会议、听取并审议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报告、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评审活动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奖励办督查部门通过履行日常职责,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奖励办督查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主管部门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者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奖励办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推荐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奖励办或科技部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其国家科技奖推荐资格等处理;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对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奖励办或科技部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理;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奖励办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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