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朝阳实验学校延续现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作朝阳实验学校: 你校《朝阳实验学校延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参考焦作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焦作朝阳实验学校教育成本的审核情况(焦成审字[2013]第7号),结合焦发改价格[2013]684号文件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延续现行收费标准,现就焦作朝阳实验学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小学部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4800元;初中部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600元。住宿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四、你校接文后,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五、学校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接着试行时间延续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15年6月17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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