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公示

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焦编〔2015139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目录和清单的,按程序报批。
          请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职权目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一并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2.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共7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4项)
          1.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处罚
          2.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4.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奖励(0项)
         四、行政强制(0项)
         五、行政征收(0项)
         六、行政给付(0项)
         七、行政检查(0项)
         八、行政确认(0项)
         九、其他职权(3项)
          1.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复核
          2.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初审
          3.铁路专用线共用审核

 附件2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处罚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焦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5日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003室                         服务电话:0391-356939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3569501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时限

2

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运行监测协调局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5日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06室                             服务电话:0391-3569408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3569501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3

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其他危及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运行监测协调局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5日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06室                             服务电话:0391-3569408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3569501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4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电企业不得供电;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四)烧窑、烧荒;(五)垂钓;(六)燃放烟花爆竹;(七)飘悬气球;(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运行监测协调局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5日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06室                         服务电话:0391-3569408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3569501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1

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复核

    《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豫工信〔2010〕633号)附件:“一、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以下简称项目备案)的范围、政策依据和实施机关。……(三)项目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监督机关: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2.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如果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备案仍由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3.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其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4.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产业规划科

5日

3日

不收费

复核

2.审查责任:在网上对县(市)区工信部门报送的《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的认定;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提出复核意见。

报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政策项目提交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系统,不符合政策的项目不予转报。

送达

4.送达责任:待省工信委审核后,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确认书》;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在网上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工信委监督,及时处理省工信委反馈信息;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0391-356941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3569501

 

 
附件3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2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初审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以下简称各市工信局(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组织、协调、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参与鉴定验收的推荐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科技科   7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业务人员现场核查。  
报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推荐上报的,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工信委;不予推荐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及时将省工信厅颁发的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工信厅监督,及时处理省工信厅反馈信息;对焦作区域内企业申请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提请省工信厅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要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003室 服务电话:0391-3569409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3569501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3 铁路专用线共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号)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第三十四条:“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第三十七条:“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豫发运行〔2007〕1849号)第四条:“开展专用线有偿共用,要本着政府管、企业办、铁路为骨干,坚持自愿、互利、协作、方便的原则,在人、财、物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统一领导,专业管理,有偿共用,各方收益的办法。”第五条:“全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领导,成立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指导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专用线管理工作,负责河南省境内专用线共用审批工作、装卸效率考核、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牵头,组织铁路单位、专用线产权单位联合成立“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管办”),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站区办公室(简称“站区办”)。……”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公室   即时办结 根据河南省物价局豫价工字【1999】235号文件执行。散堆装货物1.60元/吨;成件货物2.50元/吨;特种货物3.00元/吨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河南省铁路专用线共用审批表》);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业务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将审批资料(包括《铁路专用线共用审批表》、《专用线运输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等资料)上报郑州铁路局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4.送达责任:待省相关部门审批后,将省审批的《铁路专用线共用审批表》送达车务段相关部门备案,审核、修订车站《专用线运输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组织车站、专用线按时签订协议,并予审核。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铁路专用线的日常监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填报《铁路专用线共用综合情况月报》并上报铁路局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车站街8号                                      服务电话:0391-8306325
投诉机构: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1-831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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