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技大市场使用创新券暂行规定

一、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个企业发放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拟定发放方案,报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安排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实施发放。同时,在焦作市科技大市场服务中心备案。

三、本次发放的创新券总额500万元,面额1万元,由市财政负责兑现。有效期两年,统一编号,不得转让和买卖。

四、企业向焦作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时,最高可按服务费用总额50%的比例用创新券支付。同时,企业和入驻机构将服务情况报焦作市科技大市场服务中心备案。

五、入驻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时,将创新券、服务费全额发票和《焦作科技大市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等材料,报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初审。

六、兑现申请经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兑现资金直接支付给兑现申请单位。

七、创新券兑现后,市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邀请市审计局对创新券兑现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入驻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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