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 是指: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经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立项,以市科技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项目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对自主确定的研发项目先行投入资金实施,在完成计划意向书约定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立项;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后补助经费;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中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查、推荐;
(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以下称“计划意向书”);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科技局报告相关情况;
(四)按相关规定协调落实本级财政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自主申报、实施项目,自愿填报计划意向书;
(二)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到项目实施节点时,主动申请事中监督检查,报送项目阶段性进展和绩效等材料;
(四)完成项目后,自愿提出验收申请,如实提供项目验收、评价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申请,市科技局常年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具有创新能力的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请。项目单位根据自身科研开发需要,登录焦作科技网,在线填报《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称“项目申请书”),同时上传由具备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项目查新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查。审查流程: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申请书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计划科负责审查是否属重复申报项目;
(三)相关业务科负责审查项目查新报告;
(四)总工程师负责复核;
(五)项目通过审查后,进入焦作市科技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定期将科技项目库内项目进行整理,编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计划意向书备案。项目立项后,申请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单位,需编写计划意向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实施管理。项目单位按照计划意向书约定目标任务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申请事中监督检查,报送项目阶段性进展和绩效等材料。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后,申请市科技经费支持的,最晚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材料。申请项目验收的项目单位,需登录焦作科技网在线填报《焦作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总结、项目经费决算表、计划意向书以及相关附件,书籍式装订,一式七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
附件主要包括:
(一)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
(二)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样机或样品(成果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样机或样品图片)等证明材料;
(三)具备资质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一)组织专家验收,须聘请5—7名技术、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须委托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计划意向书约定的目标任务为依据,验收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通过审阅验收材料和现场核查,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总体评价(优、良、差)和建议支持金额。
对已完成计划意向书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技术水平同行业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评为“优”;对已完成计划意向书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技术水平同行业先进,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评为“良”;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差”:
(一)提供的项目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未完成计划意向书约定的验收指标和预期成效;
(三)已完成计划意向书约定的验收指标和预期成效,但技术水平较低,经济或社会效益一般;
(四)预期成果无科研或实用价值。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并综合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研究确定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对验收总体评价为“优”、“良”档次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验收总体评价为“差”档次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经费安排和通过验收的项目情况,提出项目支持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支持资金。经核定拨付的项目后补助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惩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以不当方式唆使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和推荐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遴选专家、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审查、立项、验收和监督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度及以前市科技经费支持的未验收项目,仍适用《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焦科〔2011〕54号)和《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焦科〔20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