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


现将《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29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

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文件精神和焦作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为主要目标,以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为核心,以着力解决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不全面、纵向横向不统一、服务社会不广泛等问题,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归集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要建立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加强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监管警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保证信息质量。

各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向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归集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归集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发现归集的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反映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20个工作日内核实,应当予以更正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归集时间

8月14日前,完成2014年10月1日起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审批信息归集自审批之日起产生的现行有效的信息)归集;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应归集涉企信息的归集。以后产生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规定程序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不再公示。

四、归集内容

各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应当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审批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含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等,下同),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确认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检查实施机关、类型、日期、结果等。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如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六)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指负责制定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情况,包括实施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部门、日期,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内容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五、归集要求

各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要建立数据库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归集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对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六、运用管理

(一)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企业在评级评优,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晋升、评先及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在企业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有重点地加强检查和行政指导,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视情节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抽查的特别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禁止评优,不授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不晋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在企业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4.其他惩戒措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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