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关于落实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的

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地市管理权限内,用足用活用好价格收费政策,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建设运营,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公众受益。坚持将政府政策目标、社会可承受能力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竞争和创新,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收益。在补偿成本的前提下,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保障特许经营项目获得合理且长远的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三)能放则放。推进价格市场化机制,国家和省明确放开的,要坚决放开,国家和省鼓励双方协商形成价格的,也一律放开,把价格交给市场。

(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项目价格的形成机制、相关依据和变化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二、鼓励领域

(一)能源

1.电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价格政策;监督检查国家优惠电价政策落实情况。

2.可再生能源:落实国家和省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政策,积极配合项目单位争取发电优惠电价补贴政策。

3.管道天然气:推进市场化改革,鼓励直供用户与特许经营供气单位协商定价。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本着获得合理利润和适当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管道天然气输配及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暂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2个百分点确定。

4.供热:建立完善煤热联动机制,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鼓励特许经营供热企业与用热(非居民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热价,对居民用热仍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净资产收益率按高于长期国债利率2-3百分点核定。

(二)交通运输

1.高速公路:落实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城际铁路:放开城际铁路客运票价,帮助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公示。

(三)水利

1.中小型农田水利: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市属的和市域内跨县的中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收益适当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原则核定水价。积极推进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行分类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健全投资回报。

2.非农业用水:本着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鼓励供水单位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水价。非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四)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费征收:及时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出台新的标准,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其他城镇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标准调整到位。

(五)市政工程

1.供水:按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区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利润率按净资产利润率8-10%管理,其中还贷期按12%控制。

2.停车设施: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鼓励投资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鼓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

上述价格或政策,如有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特许经营项目单位与政府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各县市和示范区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落实《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措施。

三、规范行为

(一)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对特许经营项目,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一律实行市场化定价。在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定价权限,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

(二)科学完善调价程序。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依据项目运行、成本变化和绩效评价情况,健全公共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

(三)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项目单位要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经营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以提高项目价格透明度。严肃查处项目法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获取不合理收益的行为。

(四)合理弥补资源。建立价格与补贴、投资的协同机制,对通过调整价格经营收入仍不能达到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同时,政府应依法依规为特许经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五)推进政府购买。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本级政府又没有相应资源弥补社会资本或弥补的资源不足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政府可以与社会资本签订长期的维修养护、大修改造合同或代替使用者付费、补贴运营等方式购买服务,确保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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