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参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实体机构。示范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河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都可以申请示范机构,并可作为示范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负责示范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聘任示范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定工作规划或计划,提供场所、运营资金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

(四)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示范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桥梁的作用,通过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技术难题招标会、技术代理、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形成的技术成果尽快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第七条 鼓励建立专业性示范机构。专业性示范机构应重点围绕我省产业的需求,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并形成向产业转移的有效机制,推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第三章  培育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能够从技术转移服务中获取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0平方米(可合并计算);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五)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六)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无违法违纪记录,连续多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在主流新闻媒体(网站)上没有负面报道。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申报示范机构,需要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书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给省科技厅。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豫院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直接推荐。

第十条 主要程序:

(一)受理。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二)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实地考查。

(三)公示。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对象,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省科技厅正式下文公布。

被命名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制定)执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机构将给予奖励支持,连续2次考核为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机构在申报、业务开展、考核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被取消示范机构资格的机构,3年之内不可再申报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机构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予以适当补助扶持。对业绩突出的示范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择优扶持本地工作基础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优良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示范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要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营收入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示范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示范机构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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