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及省关于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部署,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结合焦作市实际,制订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集思广益,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10月24日前反馈至焦作市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454000

    E-mail:jzkyc01@163.com

    

    

    2016年10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通知》精神,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抓住“互联网 ”行动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各项改革工作。重点清理规范既有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经营关系,优化运力调控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促进巡游车的转型升级;建立网约车准入、退出机制,细化许可程序,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品质化的运输服务,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稳妥推进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自2017年3月1日起,焦作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的具体时间,最迟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无偿使用。

    (2)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既有和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均为8年,随着车辆报废,经营权使用期同步终止。

    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原使用人拟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可优先使用,拟使用人与交通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期满后收回,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重新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3)清理规范经营关系。针对既有出租汽车产权权属不清、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根据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车辆购置款实际出资情况,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实行“两权合一”,将经营权登记为实际出资人,并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合法、合理、协商”的原则,收购车辆获取经营收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属企业的确定为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属个人的确定为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明确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管理。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依据,实行企业与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之间的双向选择,提升企业管理服务水平。

    (4)建立经营权奖励和退出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配置经营权;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结合营运淡旺季节实际,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现阶段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网约运营服务。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5、建立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要求,动态调整运力规模。建立以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市低碳环保、公共交通发展程度、交通拥堵状况、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运力规模。建立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运力配置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规范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发展规模根据市场需求以网约车从业人员和车辆的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控,定期将网约车的准入条件向社会发布。

    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运营服务行为,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定期组织对网约车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准入、退出等结果。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管理按照《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执行。

    2、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七座及以下乘用车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合乘行为。合乘服务私人小客车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进行,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2次,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合乘服务提供者要事先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服务者、合乘者及合乘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紧密合作,综合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附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二)完善行业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快推进《焦作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出台,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完善资金保障制度。为保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顺利进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管理机构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保障。

    (四)健全行业稳控机制。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六)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发展改革、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违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 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市直相关部门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一)宣传部门

    1、制定《关于做好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引导工作的通知》。

    2、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3、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4、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5、依据有关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的情况,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

    6、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证明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7、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

    (二)维稳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

    2、收集研判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不稳定问题,掌握情报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

    3、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会

    1、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

    2、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关于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

    3、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牵头制定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4、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5、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

    6、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7、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五)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

    1、确定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2、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3、对出租汽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

    1、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依据相关法律等规定,实施网约车等级管理。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

    4、配合维稳、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

    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6、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七)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等补贴的发放工作及出租汽车管理经费的财政预算保障。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九)商务部门

    1、牵头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监督执行。

    2、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工商部门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3、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质监部门

    1、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

    2、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

    3、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

    4、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行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二)法制部门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三)通信管理部门

    1、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就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2、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对涉及经营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的,做好相应许可工作。

    3、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四)税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管理措施;督促网约车经营者(平台和实际运营者)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3、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其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人民银行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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