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焦政〔2016〕24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10 1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12号)要求,为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就调整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市、区两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

(一)调整原则和范围。按照依法依规、事权下放、财权匹配、权责一致、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市、区两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调整范围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二)统一土地收储、出让主体及收入管理。建立规划统一管理、土地统一收储、用地统一出让、补偿统一标准、收益统一分配的“五统一”工作机制。调整范围内的土地,由辖区政府实施征迁补偿,达到“净地”条件后,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市和区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出让。土地出让起始(挂)价原则上以评估价格为准进行起挂(拍),出让价格最终以市场成交价为准。所有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市财政按照年度土地供应和出让计划据实编列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三)集中管理土地出让支出。调整范围内,土地出让支出由市财政集中管理,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加大对土地储备资金和城市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计提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10%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其他上缴和计提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加强土地收支核算管理,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25%包干拨付土地成本,建立完善高效运转的土地成本审核机制。

(四)合理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各类提取上缴事项以及土地出让成本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按照“最大限度调动城区积极性,事权财权相匹配,与下步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我市城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对示范区实行单独核算,相对封闭运行。

1.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辖区内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后,即将扣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支付给项目所在城区,用于改造项目建设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同时,将市级提取的10%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也全额支付给项目所在城区,用于支持相关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另外,将从上述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计提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集中运用,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用于该四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奖补。

2.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辖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后,即将扣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支付给项目所在城区,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辖区内除上述第1、2条之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差异化分配。其中,中站区和马村区辖区内,由两区政府主导拆迁腾出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后,即将扣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城区。山阳区和解放区辖区内,由两区政府主导拆迁腾出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后,即按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25%拨付成本;扣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200亩限额以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与区按照5:5的比例分成,超过200亩限额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与区按照7:3的比例分成。

该四城区辖区内,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主干道路和次干道路及其规划红线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负责投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等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改造范围以外的25米以下(含25米)道路、背街小巷及其规划红线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建设及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所在区区政府负责。

4.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如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建设三年提升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则市财政在五年内每年给予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其中,中站区和马村区年奖补标准为3000万元,解放区和山阳区年奖补标准为1000万元。

5.示范区辖区内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业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后,扣除上缴上级专项资金之外的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示范区,不再参与市级集中和市区两级调剂使用,由示范区按照各类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其中,对按规定计提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根据示范区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的年度考评结果,决定是否全额拨付给示范区。

示范区辖区内包含全部城市道路在内的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市财政不再另行投资。

6.市政府原明确由市投资集团负责且已开始实施的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政策执行,市投资集团一般不再实施新的项目。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老城区其他工业企业搬迁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城区负责,在宗地出让且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后,即将扣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支付给项目所在城区。如市政府根据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需要,决定仍由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承接搬迁主体任务的,则仍按原规定政策执行。

7.市政府原决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平衡投资的项目,仍按照市政府原规定政策执行。

8.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筹资收储的土地据实结算成本,宗地出让后,相关城区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支付相关城区征迁工作协调经费,该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9.以上市与区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政策,执行期为五年。五年后,城区内土地出让收益归市级所有。

二、建立土地收储信息平台

对市与区涉及土地收储的专项资金进行一次集中审计,由市财政局建立土地储备、供应信息平台,将拟收储土地、已收储土地、具备挂牌条件近期可出让土地、已出让土地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建立梯次结构台账,由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沟通共享并随时更新,实现土地规划、收储、开发、供应、管理的高度统一。同时建立财务收支管理平台,随时了解土地收支情况。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区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各区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PPP模式。

促进棚改实施主体多元化。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转型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原融资平台公司,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

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合同,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

做大做强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集中力量发展壮大为城镇化建设直接服务的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优质存量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资产注入公司,推动实现公司“立项、融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经营,不断增强公司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化主体,更好地发挥保障城市建设作用。下一步,根据市委、市政府国有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将对其他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和融资能力进行相应的整合和壮大。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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