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焦作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公开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系参照公务员管理副县级事业单位,无内设科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协助其它有关部门拟定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规定。

2.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及其涉外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3.研究、制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指导各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和执行中的重大政策问题。 

4.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5.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专项基金和经费,管理专利许可贸易,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6.负责专利统计与分析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7.组织专利信息传播与服务,制定全市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发展规划。 

8.组织、规划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指导市内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和专利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工作。 

10.负责全市知识产权重大新闻的发布;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专利申请的统计分析。 

11.组织知识产权各类学术活动、专利技术交流交易活动以及专利评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共有编制4人,实际在编人员3人。其中:行政编制3人,在职职工3人。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收入总计57.35万元,支出总计57.35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1.59万元。主要原因:人员支出增加。

三、预算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本年收入总计57.3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四、预算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支出预算57.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5.35万元(含人员经费33.58万元,公用经费11.77万元);项目支出12万元。

五、财政拨款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57.35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57.3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64万元;教育支出0.18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5.3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3.0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等;公用经费12.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政策内职工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7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增加5.7万元。主要原因:因公出国(境)费用增加。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暂无政府采购事项。

十二、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是指焦作市知识产权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九、教育支出(类):反映焦作市知识产权局教育事务支出。

十、科学技术(类):反映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主要涉及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交流与合作、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2017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2017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2017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表

9.机关运行费情况表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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