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交通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在认真执行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外,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也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内。

二、推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根据省里有关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有效促进公共资源利用等要求,焦作市城区暂按两类城区划分,主城区为一类,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最高限价5元/辆.次;其他城区为二类,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最高限价4元/辆.次。焦作市主城区范围暂定为太行路以南、丰收路以北、普济路以东、山阳路以西区域内。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和标准。各停车经营场所、车位必须经授权部门机构批准允许后方可设置。

停车设施车辆停放20分钟(含)以内免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医疗服务单位就医患者停车服务等事宜可参照焦发改收费[2012]209、591、592号文件。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格式监制(具体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明确),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适时组织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省、市其他有关文件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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