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焦环攻坚办〔2018〕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焦作市2018年度“电代煤”“气代煤”居民户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发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 系 人:王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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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
焦作市2018年度“电代煤”“气代煤”居民户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发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2018年居民户“电代煤”“气代煤”(以下简称“双替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提高我市冬季供暖清洁化水平,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依据入户核查、三方确认、组织改造、组织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就“双替代”居民户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资金发放条件和范围
补贴资金发放范围指: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2018年新增登记在册安装使用清洁取暖设备替代燃煤(柴)设施的居民户。
享受设备补贴的居民户必须出具以后不再使用燃煤(柴)厨炊用具和燃煤采暖炉具的承诺书。
二、设备补贴标准
对满足上述补贴条件和范围的居民户使用的清洁取暖设备,原则上按照设备采购价格的70%,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财政补贴。采购设备需参考《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的规定。
三、设备补贴资金来源
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六县(市)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其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入户登记,三方确认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散煤用户进行入户登记,并经居民户主、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方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登记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统一发放的表格造清底册,建档立卡(包括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并分“电代煤”、“气代煤”两类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分区域统计汇总。
(二)组织改造
供电企业和燃气企业要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户进行替代设备规格型号的最大用电量及气量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电力设施、燃气设施改造,确保安全、稳定供电供气。
(三)组织验收
对完成改造的居民户,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为:村(社区)自验、乡镇(街道办事处)复验、县级有关部门最终验收确认,并填写“双替代”验收确认单。
(四)结算补贴
对验收通过的居民户,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进行补贴资金兑付。
五、关于2017年已完成“双替代”改造居民户运行费用的补贴政策
(一)对各县(市、区)2017年已完成“双替代”改造、实施清洁取暖的登记在册的居民户,在2018年采暖季结束后,经各地核查无散煤复烧的,按照《焦作市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焦政办〔2017〕35号)文件规定将运行费用补贴发放到位。
(二)补贴资金来源: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运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六县(市)的运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六、上述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参照《焦作市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焦政办【2017】35号)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补贴发放办法。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遇国家、省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