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2019〕10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0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0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7日

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制度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2.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市级审批权下放,赋予县级政府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政策引导与市、县(市)区自主统筹有机结合,合理划分市、县级农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4.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对行业间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并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1.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参照中央、省关于涉农资金专项的设置,以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我市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水利发展、林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奖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中央、省涉农基建投资确定的大专项为主体。同时,根据中央、省政策调整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求,调整市级涉农资金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集中财力保重点,着力解决部门内资金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问题。(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2.合理制定任务清单。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制定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县级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重要改革事项、新设试点任务、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赋予县级资金调剂使用自主权,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为最终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奠定实践基础。(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3.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涉农资金,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县(市)区要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进行任务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未下达详细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在大专项内统筹使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4.建立与涉农资金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市)区制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二)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1.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各县(市)区要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对搭建的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等,要科学编制相关规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建立部门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建设标准情况等,为县(市)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支持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县(市)区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充分发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完善统筹整合体制机制。要按照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理顺各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体制。(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三)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1.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制定与上级涉农资金管理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办法,并在出台或修订时,充分考虑上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培训,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2.合理设定审批权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合理设定市、县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级相应的自主立项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3.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8〕5号)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级和市、县级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制度 技术”的管理模式,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探索建立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5.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各县(市)区要结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要成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建立并持续加强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政策指导、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县(市)区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各县(市)区可参照“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四)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明确细化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强涉农项目储备,提高项目论证、立项前期工作质量,为搭建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项目平台提供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完善)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要注重宣传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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