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焦政〔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 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2.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林果树木 花卉)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3.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说明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焦政〔2020〕29号附件1.doc焦政〔2020〕29号附件2.doc焦政〔2020〕29号附件3.doc焦政〔2020〕29号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