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收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扎实推进《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和各项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把握关键环节,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征管措施,持续增强政策执行的精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
二、纳税人认定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用地申请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由各级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指土地储备中心或承担土地储备职能的单位,下同)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书面通知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附件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书面通知为纳税人上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的,以签收人在书面通知领取单(附件2)上签收的领取日期为收到时间;书面通知邮寄送达的,以邮寄信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收到时间。如无法提供书面通知收到时间的,以书面通知出具时间为收到时间。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三)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四、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
(一)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加强信息交换,整合部门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密切沟通协作。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建立涉税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收集上月度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涉税信息,并反馈税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涉税信息专职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任务包括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按照规定的要求、时限交换传递信息、对接反馈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各类涉税事项;要为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在组织领导、人员配备、资金经费、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为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提供便利,确保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机制平稳高效运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本级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制定耕地占用税复核工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分工,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质效。
五、征收管理机构
(一)中心城区土地储备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二)各县(市、区)土地储备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县(市、区)税务局确定一个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六、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一)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依法纳税。所缴纳的税款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待土地出让后,进行宗地核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筹措资金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借款,借款在核算时予以抵扣。
(三)土地储备机构自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1日内受理申报并审核完毕,土地储备机构收到税务部门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后3日内将全部材料(经税务部门受理审核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书、省市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截止缴款日需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储备土地项目明细表等)报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完备资料后7日内审核批复资金,土地储备机构在5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耕地占用税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
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市级收入,其他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相关县(市、区)级收入。
八、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的核定
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供应时,以地价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地价为初始底价,加上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形成最终底价后,向社会招、拍、挂。划拨用地在确定划拨用地价款后,加上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划拨给用地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存根) 2.书面通知领取单(存根)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主题词: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N001-2021-0000016 | 文 号宛政办〔2020〕25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12-30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