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目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牵头组织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有哪些?
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哪些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5.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人有哪些?
6.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要提交哪些知识产 权资料?
7.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本领域知识产权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该如何办?
8.如何确定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9.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课题)时,知识产权如何分配?
10.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发表有什么要求?
11.重大专项科技成果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12.权利人是否可以放弃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
13.知识产权相关费用能否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14.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有哪些要求?
15.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在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之间 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16.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推广使用有什么规定?
17.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 应报送哪些知识产权信息?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 应遵守 2010 年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联合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 发专[2010]264 号)、各专项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细则以及相关 管理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按《专利法》等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执行。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 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 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 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 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重大专项 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 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 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 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 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 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 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 3 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服务。 3.牵头组织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 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主要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 权战略;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 究,对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分 析结果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 南等的重要参考; (二)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 (四)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 和监督; (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 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六)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 识产权政策。 (七)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 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 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八)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 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 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 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哪些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答: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 4 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一)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 合同管理; (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 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 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 询和服务; (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 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 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5.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人有哪些? 答: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 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 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 相应责任。 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 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因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要提交哪些知识产 权资料? 答: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 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 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 5 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 产业的影响等。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 识产权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 内容进行抽查论证。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 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7.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本领域知识产权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该如何办? 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 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 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 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 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 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 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 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 题)资格等处理。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 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8.如何确定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 配: 6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 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 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国 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 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 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9.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课题)时,知识产权如何分配? 答: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就 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时, 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协作开发任务合同时, 应当告知子课题和协作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国家对该项目(课 题)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 冲突的,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10.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发表有什么要求? 答: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课题)责任单 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 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批准发表、发布 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 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 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1.重大专项科技成果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答: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 7 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 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登记、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 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 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 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 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 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 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12.权利人是否可以放弃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 答: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 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3.知识产权相关费用能否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答: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事 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项目 (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 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4.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有哪些要求?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 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 知识产权转让、 8 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 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15.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在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之间 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 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实施目的的 使用。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 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 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 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 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 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 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 的的使用。 16.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推广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 广泛予以传播。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 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项目(课题) 9 责任单位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 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 用、转移和扩散。 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 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在国家安全、国家利 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 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 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 指定单位一定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 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 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 许可。 17.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 应报送哪些知识产权信息? 答: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 中应根据要求报送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 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 状态等。 10 11 项目在验收时,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任务 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 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