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公布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7.12.04 施行日期: 2018.01.01
效力: 有效 门类: 财政

(2005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业 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 农业 发展,改善 农业 生产基本条件,优化 农业 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 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 农业 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 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 农业 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 农业 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 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 农业 可持续发展和 农业 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 农业 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农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 农业 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 农业 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 农业 综合开发工作,拟订 农业 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 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对 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 农业 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 农业 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 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 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 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 综合开发主要扶持 农业 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 农业 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 农业 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 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 农业 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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