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记者:中国现在不同的省市都有自己各自的社会信用体制试点,在将来中方是否会考虑将这些不同省市的机制整合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机制?如果是的话将面临哪些挑战?另外,一个企业如果在上海有比较低的信用记录,当它前往其他省市开展业务时如何跟踪这个企业的信用记录?谢谢。
连维良: 感谢您的提问,您关心的是关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层面信用建设如何对接的问题,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还有地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跨地区应用的问题。
首先从整体上讲,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地方的信用建设试点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整体部署下有序推进的,在一定意义上地方的积极探索为全国的信用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地方的探索也是在国家的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统一指导下进行的。
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目前,我们已经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了打通。目前地级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共享到什么程度,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在现阶段,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实现了统一的共享,还有一些没有实现共享。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提升和推进。
另外,一地的信用记录在其他地方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或者一地的失信惩戒措施到其他地方会是什么样的效果。在目前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一地的失信记录,在其他地方只要实现了共享,在国家整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框架下,就是刚才讲到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你在一地失信了,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我们也强调,这次出台的《意见》专门建立了对轻微和无主观故意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彻底纠正了失信行为并履行了法律责任,对于接受信用教育,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并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可以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和解除失信联合惩戒,退出失信公示,修复和改善自己的信用,信用记录要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只要信用记录能够共享的地方,失信主体都可能受到社会和市场主动的约束。
我们信用建设水平提高越快,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越高,失信主体为他的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市场主体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失信,如果有失信行为要尽快彻底纠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