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2009-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2009-2020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9〕34号)要求,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核心,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良好,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撑。
  二、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监测浓度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监测浓度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现状水质及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目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
  三、总体要求
  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快集中式备用水源地建设,有效应对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2009年年底前要在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明显界标;按期完成各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任务,确保饮水安全。
  四、工程任务
  (一)隔离防护工程
  1.贾太湖、西郊沉沙池保护区隔离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贾太湖及西郊沉沙池保护区围网隔离,隔离边界为截渗沟外10米,隔离面积50公顷。
  责任单位: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卫滨区人民政府配合。
  责任人: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卫滨区区长
  2.黄河贾太湖水源保护警示标示牌2010年底前完成在黄河贾太湖保护区人员活动频繁及交通要道地段设立水源保护警示标示牌。
  责任单位: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卫滨区人民政府配合。
  责任人: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卫滨区区长
  3.黄河原阳中岳蓄水池、沉沙池保护区隔离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黄河原阳中岳保护区隔离,隔离边界为截渗沟外10米,隔离面积80公顷。
  责任单位: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原阳县人民政府配合。
  责任人: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阳县县长
  4.黄河原阳中岳输水渠道保护区隔离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新一干输水渠道保护区隔离,输水渠道长37.6千米。
  责任单位:市建委负责,市水利局、原阳县人民政府、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责任人:市建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原阳县县长、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5.黄河原阳中岳保护区警示标示牌
  2010年底前完成在黄河原阳中岳保护区人员活动频繁及交通要道地段设立水源保护警示标示牌。
  责任单位:市建委负责,原阳县人民政府、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责任人:市建委主任、原阳县县长、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二)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项目
  6.新乡市监狱排污口的拆除改建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对排入贾太湖截渗沟的新乡市监狱废水改道,使最终其排入东孟姜女河。
  责任单位:新乡市监狱
  责任人:新乡市监狱监狱长
  7.取缔贾太湖周围非法餐馆及住户
  2010年底前完成取缔贾太湖周围非法餐馆及住户,解决生活垃圾、污水就地倾倒。
  责任单位:卫滨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卫滨区区长
  8.赵村陵园拆除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对贾太湖北侧非法建设项目赵村陵园拆除。
  责任单位:卫滨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卫滨区区长
  9.西郊沉沙池周围养殖场搬迁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对处于西郊沉沙池保护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搬迁拆除。
  责任单位:卫滨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卫滨区区长
  (三)点源治理项目
  10.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
  2015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工程主要包括水解酸化;UBF反应器;SBR反应器;废水排入城市管网。
  责任单位: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人: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非点源治理项目
  11.渠首避污工程的扩建
  2015年底前完成对人民胜利渠渠首避污工程穿黄涵洞进行扩建。
  责任单位: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负责,市水利局、市建委、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局配合。
  责任人: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建委主任、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五)生态修复与建设项目
  12.黄河贾太湖输水渠道保护区隔离工程
  2020年底前完成人民胜利渠总干渠及东二干渠等输水渠道保护区隔离,渠道长47.6千米。
  责任单位:市建委负责,市水利局、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获嘉县人民政府、新乡县人民政府、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责任人:市建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局长、获嘉县县长、新乡县县长、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3.一支排河床衬砌硬化工程
  2020年底前完成一支排河床衬砌硬化。
  责任单位:市建委负责,市水利局、新乡县人民政府、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责任人:市建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新乡县县长、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4.西郊沉沙池三支渠输水渠道保护区隔离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三支渠输水渠道保护区隔离,输水渠道长7千米。
  责任单位:市建委负责,市水利局、卫滨区人民政府、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责任人:市建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卫滨区区长、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六)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15.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建设工程
  2015年底前增加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16.卫辉市常规监测系统建设工程2010年底前补充完善常规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卫辉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卫辉市市长17.辉县市常规监测系统建设工程2010年底前补充完善常规监测能力。责任单位:辉县市人民政府责任人:辉县市市长18.黄河贾太湖、原阳中岳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程2015年底前完成黄河贾太湖、原阳中岳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站房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19.塔岗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程
  2015年底前完成塔岗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站房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卫辉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卫辉市市长
  (七)预警能力建设项目
  20.水源地环境预警能力建设工程2010年底前建设环境污染预警监测体系,包括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及地下水动态监测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八)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21.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2010年底前完成制定应急预案;配建应急与修复环境物质保障中心;应急预案演练和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九)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22.2010年底前完成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配备执法车辆、各种取证设备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23.2015年底前建设水源地信息采集及传输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决策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五、组织管理保障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我市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市政府组成“新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催办查办等日常工作。
  新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新乡县人民政府、获嘉县人民政府、原阳县人民政府、辉县市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卫滨区人民政府、牧野区人民政府、凤泉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各成员单位组成可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协同配合的执行机构。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质监测和水量调控等,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水量、水质满足需要。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对饮用水源建设与保护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
  市建委:负责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牌;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新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向市政府提交水源保护工作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负责定期通报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和水源水质状况;负责调查处理涉及饮用水环境污染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
  市公安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作物种植面积。
  市林业局: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坡度在二十五度及其以上的耕地的退耕还林和绿化的落实与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监督监察并严格控制库区网箱养鱼;严禁放养禽畜对水质的污染行为;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负责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过境的有毒有害和油类物资的车辆安全过境,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市卫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卫生防疫、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监督,杜绝私采滥挖现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对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负责注销或吊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政府关闭的影响水源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水源保护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饮用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列入其中,做到有计划、有投资、有工程、有监督落实;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措施方案。附件:新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表主题词:环保饮用水保护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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