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8号)文,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验收及督查工作的通知》(豫安办明电〔2009〕46号)要求和省、市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平顶山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落实市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力以赴做好第四季度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科学有序组织好煤矿验收工作
  (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和陈召煤矿要进一步加强对“六证”齐全、已批准正常生产煤矿(矿井)的安全监管,各单位要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第1号)》中公布的30万吨及以下正常生产和复产矿井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建档登记,落实整改责任,挂牌督办。
  (二)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中136座复工复产矿井,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分批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其中复产矿井10月10日起组织验收(陈召煤矿二号井、辉县市富达煤矿、辉县市宏升煤矿),复工矿井11月1日起组织验收(陈召煤矿新一号井、陈召煤矿技改井、辉县市煤园煤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协和煤矿、辉县市富强煤矿、辉县市山前二号煤矿、辉县市兴华煤矿)。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批准,严禁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煤矿整顿验收工作扎实有序进行,根据豫安办明电〔2009〕46号要求,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特成立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等涉煤部门参加;同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技术专业人员参加的新乡市煤矿整顿检查验收组和技术专业人员组成专家验收组,对新乡市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煤矿整顿验收领导小组
  组长:李庆贵副组长:王治通成员:唐俊生、刘军、张树敏、于树森、刘好生王船起、张明、王学胜、王惠民
  煤矿整顿检查验收组
  组长:唐俊生副组长:马琪、呼继增、高家轩成员:娄先领、梅俊生、惠庆立、刘明杰、刘金生
  曹斌、茹文胜、张亚伟、祁振华、李天海
  煤矿整顿检查验收技术专家组
  组长:祁振华采矿工程师采掘:李伯英采矿工程师
  勾院喜采矿助理工程师机电运输:申祖栋机电运输工程师
  曹晓忠助理工程师通风:郭金辉助理工程师
  孟玉生助理工程师安全管理:曹修定机电工程师
  侯河龙助理工程师水文地质:毛柏泉助理工程师
  张广勇助理工程师
  四、煤矿整顿检查验收程序
  (一)煤矿在落实整改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后,以及自查自纠的安全隐患整改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二)自查合格后,向当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逐级上报。
  (三)由新乡市煤矿整顿验收组统一安排检查验收。
  五、煤矿整顿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得参加整顿验收
  1.技改矿井在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生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2.矿井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者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不具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规定条件的;
  4.截止2008年10月31日,尚未批准开工或者已批准开工但尚未动工的;
  5.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6.停工停产期间,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二)复工复产矿井验收标准
  1.复工矿井
  (1)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
  (2)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有整合批复文件,开工手续齐全;
  (3)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
  (4)《井上下对照图》、《井巷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5)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合法有效,不存在挂靠、转包或承包现象;施工设备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6)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并落实到位;“五职”矿长配备齐全,培训合格后,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矿井需要,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名;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配足配齐;
  (7)矿井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
  (8)矿井井筒布置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利用井筒已关闭到位;巷道布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严禁以掘代采;采掘工作面支护齐全,严禁采用木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矿井生产系统符合规定,不存在“一证多井”现象;矿井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9)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通风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
  (10)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
  (1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防突机构、队伍健全;
  (1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喷雾和洒水装置使用正常;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隔爆设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3)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落实综合放灭火措施;
  (14)矿井压风系统健全,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15)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备至少两台以上专用探水钻;编制防治水预案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16)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7)矿井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18)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19)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0)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落实到位。
  (22)省检查组查处的矿井隐患和问题是否按“五定”原则整改到位。
  2.复产矿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合法有效;技术改造试运转矿井有经省辖市批准文件;
  (2)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五职”矿长和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并落实到位;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配足配齐;
  (4)《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5)矿井采掘工程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年产15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6)矿井巷道布置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采用木支护;
  (7)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8)矿井应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9)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
  (10)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
  (1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防突机构、队伍健全;
  (1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喷雾和洒水装置使用正常;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隔爆设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3)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落实综合放灭火措施;
  (14)矿井压风系统健全,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15)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备至少两台以上专用探水钻;编制防治水预案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16)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7)矿井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18)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19)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0)矿井劳动组织管理规范,不存在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现象;劳动用工符合规定,并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21)煤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22)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落实到位;
  (23)省检查组查处的矿井隐患和问题。
  六、验收时间
  由各煤矿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
  七、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
  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
  对井上、下各项设施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严格把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98006〕116号)、《河南省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等要求,选调采、掘、机、运、通和安全管理、水文地质等方面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所辖煤矿进行逐矿验收,严禁降低验收标准,严防走过场。验收组要对照上次检查验收组查处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审核矿井是否具备《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基本条件,重大隐患是否全部整改到位,系统和装备是否完善可靠,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一是严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关。煤矿整顿验收前要针对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返矿职工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严把施工队伍准入关。煤矿从事基建、技改施工和采掘作业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煤矿施工资质,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一体化管理,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坚决不能使用。严禁将井下各项工程向一些民工队、临时施工队进行层层转包和承包。三是严把安全质量关。必须把质量达标作为检查验收的必要条件。在煤矿技改和建设过程中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实现标准化作业和标准化管理,保证建成一项达标一项。四是严把安全技术措施关。煤矿必须切实加强技术管理,配备采矿、通风、机电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抓好瓦斯综合治理、防治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严防冒险蛮干酿成事故。
  (二)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各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建立落实以下四项制度: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书面向县(市)、区政府做出安全生产承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明确因违法违规生产应承担的直接处罚责任。二是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煤矿每班必须有“五职”矿长井下带班,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全面强化现场管理。三是重大隐患公示报告制度。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定点在矿井工业广场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接受监督。煤矿法定代表人要每月向煤矿安监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及整改计划等,进行安全工作述职。四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要求。煤矿应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
  (三)狠抓措施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严格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从严从重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凡未经批准私自恢复施工、生产或整改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煤炭企业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性质严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关闭。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包矿驻矿责任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凡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整改隐患而导致所属区域内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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