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和范围

  (一)符合新乡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款保障对象后有剩余时,符合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两款保障对象仍有剩余时,还可安排既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夹心人群,如2008年以后毕业的城市大中专毕业生、交回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申请购买。

  第五条廉租住房出售房源

  2008、2009年度的廉租住房作为可出售的首批廉租住房房源,以后可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房管部门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出售价格

  (一)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的一定比例作为优惠出售价格。

  2008和2009年建设项目按照成本价给予每平方米355元优惠后的价格作为出售价格,以后年度的优惠价格由相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可出售廉租房的具体出售价格由市房管、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成本价和优惠价进行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价格出售。

  第七条申请购买

  廉租住房家庭可在申请廉租住房的同时提出购买请求,也可以在租住一定期限后提出购买请求。

  第八条付款方法及购买优惠(一)购买廉租住房时,需先交付不超过廉租住房成本价20%的一定比例定金,具体比例由市房改办确定。待按照相关规定选房后,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并将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部交清。

  (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原租住廉租住房,在与市房改办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后,取得廉租产权,不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前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在签定《新乡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后,取得廉租住房产权,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四)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轮候和选房

  (一)在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时,廉租住房出售实行轮候制度,主要依据廉租住房定金交付收据所载明的先后顺序号实施轮候。

  (二)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社区和办事处。经初步核实后,将初审结果报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核后,将最终核实结果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三)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推选一名成员,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选房顺序主要依据廉租住房定金交付收据所载明的先后顺序号进行。

  (四)保障对象因区域、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应当重新参加轮候。

  (五)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购买所租住廉租住房时不需要轮候。

  第十条签约和交接

  (一)已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应与市房改办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应载明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购买人自愿购房、房屋坐落、购买价格、房屋交付日期、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障对象在交清房款后,市房改办应根据《新乡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购买家庭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

  购买人交清房款,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等字样。购买人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人登记。

  第十二条售房资金管理对廉租住房出售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对暂时没有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由市房改办负责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条上市交易

  已售廉租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改办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已购廉租住房家庭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补足优惠价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并经市房改办核准发放《新乡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后,可凭《新乡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市房改办责令限期无条件退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房改办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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