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6年7月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6〕101号)文件要求,部署安排,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等原因,使得工程进展十分缓慢,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省、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开展情况,了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分管领导更要进一步提高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切实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大事抓好、抓实。

  二、各县(市)、区2009年须完成的省定目标任务是:

  (一)做好地名规范工作。在2009年12月底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一个符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做好地名规划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政府审批工作。已经完成的县(市)要开展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地名规划工作。

  (三)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人民政府驻地街路巷牌设置工作和30%以上商户、住户门牌设置工作;完成5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街路巷牌、门牌设置工作;完成60%以上的建制村村标设置工作。已完成的县(市)要扩展到未设标的乡村及城区的单位和住户,直至全部城区和乡村设标工作的完成。

  (四)做好数字地名工作。2009年9月底前,按国家地名数据库的项目要求,完整、准确、真实的录入地名数据,建成县级地名数据库,并完成市级地名数据库的集成及省地名数据库的对接和国家对地名数据库的验收工作;2009年10月底前,要建成并开通新乡区划地名网、卫辉区划地名网和辉县区划地名网;2009年12月底前,新乡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市)要开展电话短信地名问路服务和地名触摸屏、出版地名电子图等多种地名公共服务。

  三、新乡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及时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地名信息和地名数据资料。为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已具有电子地图和地理电子数据的公安、规划、土地等部门要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无偿提供所需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豫民文〔2006〕162号)精神及本通知要求,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工程需要,解决项目资金,把实施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急需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在全国开展的建设项目,也是我市与省里签定了目标责任书的建设项目。所以,各县(市)、区要想方设法,克服一切困难,按本通知时限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市政府将依据效能监察的相关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完成任务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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