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171号)精神,结合中小学生实际医疗需求,决定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帐户划入额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调至每人每年3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171号)精神,结合中小学生实际医疗需求,决定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帐户划入额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调至每人每年3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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